6
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南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参加诉讼被
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2021京73民初10
7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
法院丧失了对本案的管辖权因某某公司撤回了对一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已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应移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上诉人不存在侵害被上诉人773229号华润商标第3346099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审
判决对于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商标权的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通过的企业名称而使用了华润教育字样
仅是对企业名称的简单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没有突出使用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企业字号的主观故意第三一审判决认定
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第773121号华润商标专用权没有事实依据被对被上诉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已经超过合理限度被上诉
人第773121号华润商标仅在资本投资服务上达到驰名程度资本投资服务与上诉人的业务领域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
没有关联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标识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
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已经超过合理限度第四上诉人不存在完整规范使用含有被上诉人商标标志的企业全称进行宣传的行为上诉
人仅是对外使用企业名称简称进行营业没有恶意使用xx集团在云南没有教育领域的产业化客观上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认为
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没有违背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原则被上诉人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存在完整规范使用含有被上诉人商
标标志的企业全称进行宣传的行为上诉人不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一审判决金额明显过高有失公允在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
明自身实际损失及上诉人公司侵权获利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明显过高上诉人成立于2020年7月于2021年10月即停止营
业成立及营业时间非常短上诉人的经营场所仅局限于昆明市区经营涉及的地域范围狭小上诉人针对的客户群体仅是所在门店周
边小区涉及的客户群体范围小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数额过高有失公允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第一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022年2月7日北京高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作出2022京民辖终四号裁定书已经
确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开庭审理结束后被上诉人因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撤回对其起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第二上诉人侵害被
上诉人第773229号3346099号华润商标权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注册有第77322
93346099号华润商标核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服务类别上上诉人在其总部校区希望汇校区官渡校区星耀校区民航校区建设
校区高新校区家园校区等多个校区的内外部招牌装潢宣传册路线指示牌等处突出使用华润教育或华润标识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同
时还在其公众号等线上平台使用华润教育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华润资产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为构成
商标侵权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三被诉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第773121号华润驰名商标的权利应对华
润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773121号华润商标在资本投资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知
名度与影响力极高连续多次在行政及民事案件中被予以驰名商标保护被诉侵权服务属于第四十一类教育培训服务与被上诉人驰
名商标所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虽属于不同类别但有较强的关联被上诉人积极在各地办学与全国各地的教育部门合作投身教育
事业被上诉人的华润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已覆盖教育领域因此上诉人的教育培训服务与华润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被诉
行为必然侵害被上诉人驰名商标的合法利益削弱华润驰名商标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必然联系造成华润驰名商标显著性及商业价值
的降低第四上诉人将被上诉人的华润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登记并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华润商标在云南某某公司成立日2020年7月14日前已在教育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上诉人明知华润系有极高知名度的商
标仍然擅自将华润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及使用上诉人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华润商标的注册人与上诉人的混
淆或使用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有特定的联系上诉人擅自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具有明显的恶意损害了华润资产公司的合法权
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五一审判决赔偿损失金额符合事实且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
的商标及字号认知度极高商业价值极高上诉人利用被上诉人极高知名度的商标及字号进行线上和线下经营持续时间长主观恶意
大上诉人请求法院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确定赔偿金金额并支付合理支出于法有据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云南某某公
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
名称不得包含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2判令云南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润驰名商标权华润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立即停止使用与华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3判令云南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
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春城晚报版面显著位置持续七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云南某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
399万元以及合理支出6万元云南某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4日主要经营教育软件的开发应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教育信息咨询不含教育培训企业管理咨询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文化用品的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20
21年6月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后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前往云南某某公司在昆
明市内开办的总部校区民航校区建设校区家园校区希望汇校区官渡校区星耀校区高新校区的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取证调查并与上
述校区的接待工作人员进行了咨询并现场取得宣传册在上述校区的驻地周边路线指示牌店面的招牌和店内装潢宣传册上突出使
用了华润教育华润学校华润培训学校华润外国语学校云南华润教育分校区标志根据宣传册中的介绍上述校区为中小学成人提供
英语语文数学等学科的课外辅导培训在宣传册中列出的校区除上述外还包括楚雄一校区二校区丽江校区在宣传册中公布的vi
p课时费为100元每小时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对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某某公司
主张损失赔偿的依据为法定赔偿考虑因素包括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较长且仍在继续具有侵权恶意等云南
某某公司对此的反驳意见除答辩状中的相关对应理由外还强调受市场因素影响实际经营时间短且经营状况差学生少部分校区在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已关闭上述事实有第773121号华润商标第773229号华润商标第3346099号华
润商标注册证书相关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相关媒体的宣传报
道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和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美团app查询信息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打印费发票以及当事人
陈述等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起诉事实涉及的侵犯商标权法律关系某某公司对第773121号华润商标第7732
29号华润商标第3346099号华润商标享有的住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云南某某公司在设立的总部校区民航校区建
设校区家园校区希望汇校区官渡校区星耀校区高新校区等校区从事的为中小学成人提供英语语文数学等学科的课外辅导培训服
务包括在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中进行的相应广告宣传与某某公司的第773229号华润商标第3346099号华润商标核定
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商服务云南某某公司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华润突出使用的华润教育华润学校华润
培训学校华润外国语学校云南华润教育分校区等标志属于商标性使用与某某公司的第773229号华润商标第334609
9号华润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明显具有借助登记的企业名称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主观故意其将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与某某公
司的第773229号华润商标第3346099号华润商业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二者的服务来源产
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57条第7项规定的给人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某某公司主张构成驰名的第7731
21号华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投资不动产等服务上与其指控云南某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涉及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不构成
类似服务现某某公司以云南某某公司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三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给予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于法有据法院有必
要对该权利商标是否构成驰名作出认定现已查明某某公司的母公司xx集团团对华润字号和商标持续进行了近七十余年的使用
宣传推广业务涵盖大消费综合能源城市建设运营大健康产业金融科技及新兴产业等领域并曾经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500强企
业至少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第773121号华润商标在金融投资不动产等服务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上诉
人关于一审法院对于773121号华润商标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当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
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云南某某公司将某某公司
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使相关公众在服务的来源上误认为来自某某公司或者与某某公司
存在特定关系从而误导公众扰乱了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构成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上诉人关于并非恶意使用无攀
附意图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商标法第63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
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一审法院有关云南某某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
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云南某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某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和
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云南某某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适用法定
赔偿相关规定并将侵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两种侵权合并计算在赔偿数额确定上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主观
恶意商标在实施教育培训服务中所占的价值比重因素等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关于合理支出一审中某某公司主张合理支出
6万元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差旅费发票等于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判决10万元合理支出超过某某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
金额应属不当故对云南某某公司主张合理支出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本综合本案案情在案证据酌定合理支出6万元
综上云南某某公司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
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10
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2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3
云南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6万元4驳回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2万元由某某公司负担142万元已缴纳由云南某某公司负担49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云南某某公司负担9400元已缴纳由某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