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文章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
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
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
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 2024 年 2 月、3 月工资 7750 元;
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17500 元;
三、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 2023 年、2024 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2016.84 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本仲裁裁决的,可自
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申请人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
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仲 裁 员 苏 莉
二○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