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74天
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担保物权不可分:物不可分】第三十八条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主张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主张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不可分:(1)债权不可分;(2)债务分割自物保继续,未经他物保人同意则他物保消灭。】
第三十九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物权与从物:(1)抵押权追及其设立前的从物;(2)不追及其设立后的从物但实现抵押权时一并处分】
第四十条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
可以一并处分。
【担保物权与添附:担保物被添附成“请求权”、“物”、“份额”的,担保物权人可对他们主张物上代位性】
第四十一条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
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所称添附,包括附合、混合与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