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73天
(2)连带保证中债权人需要主张,起诉后又撤回起诉只要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则视为主张了权利导致保证期间1次用尽】
第三十一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
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
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保证期间6个月:看上去约定得很长但是因为保证期间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故视为约定不明,则按6个月计算】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条款的独立: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独立发生作用】
第三十三条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证期间主动查明:(1)保证期间届满则保证责任消灭;(2)此后保证人在收到债权人通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函
不直接等于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
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
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瞎保不可追:(1)明知道主债时效届满,还提供保证或承担保证责任,则需要代偿;
(2)这种瞎代偿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追偿,除非主债务人自己放弃“不要脸”抗辩】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
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债务加入还是保证?差额补足的定性:(1)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则是保证;(2)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则是债务加入;
(3)有2种意思表示难以明确则视为保证;(4)无担保或连带意思表示则依据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