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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2024-05-19 13:25  views:396  source:2国际经济与贸易班崔文俊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
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
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
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
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
,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
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
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
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
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
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
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
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四条:党
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
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
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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