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成,浙江省某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某龙,浙江某建工集团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1995年,被告人虞某荣因犯流氓罪被判刑。1997年刑满释放后,虞某荣先后结识了被告人吴某龙、王
某成等人。2002年以来,虞某荣、王某成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戴某松、高某昌、杨某江、来某维、华某平等刑满释放人员和
社会闲散人员。2009年9月,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等人合谋,有组织地强迫杭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股份,强行
入股某房产项目,非法获利4180万元,在杭州市滨江区一带确立强势地位。后虞某荣、戴某松成立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
司,开始涉足土方、市政等工程领域,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在工程、土方领域建立非法秩序,攫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
了以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此同时,自2001年以来,被告人吴某龙先后网
罗了被告人来某东、汤某云等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12月,吴某龙组织的来某东加
入以虞某荣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4年7月以来,为取得工程土方项目,吴某龙与虞某荣、戴某松等人合谋有组
织地实施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吴某龙手下汤某云亦受虞某荣、戴某松指使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行为,两股势力相互勾结、融合
,以经济利益和工程项目为纽带,发展扩大成以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吴某龙为组织者、领导者,下有骨干成员10人、
积极参加者17人、一般参加者35人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层次分明,实行分层管理,以暴
力为后盾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黑护商”,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壮
大经济实力。该组织“以商养黑”,将攫取的利益用于豢养组织成员,并为组织成员购买车辆、偿还赌债,为支持成员犯罪购
买作案工具、提供逃匿经费、出资赔偿、摆平事端、提供治疗费用、安抚善后等,还组织成员聚会、娱乐、吸毒,通过安排组
织成员承揽工程分配利益、笼络人心,并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以此维持组织的运行、发展。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
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走私武器、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
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事实17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40余亿元,造
成14人轻伤、8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为谋求庇护,该组织多次行贿,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合计700
余万元,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杭州市滨江区一带的土
方、市政绿化、土建等工程,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逼讨债务,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
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实施骗取贷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造
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该组织还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庇护,使其逃避打击,坐大
成势,严重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正。本案由浙江省公安厅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同日指定东阳市公安局侦查。该
案虞某荣等14名被告人(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及5个被告单位涉黑一案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1
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余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所涉案件由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向东阳市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武器
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虞某荣等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无期徒刑、二十五年
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涉黑案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由东阳市人民法院作
出一审判决,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的刑罚。判决后虞某荣等组织者、领导者提
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