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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2019-08-27 08:34  views:11064  source:小键人82437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案发前暂住山西省吕梁
市临县2018年3月20日
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并于3月22日进行
网上追逃于2018年8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
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
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
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
2018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3日
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30日15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
菜馆的二层将被害人王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张建设银行卡盗走后被告人吴某某在
我市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上分三次将被害人王某某建设银行卡内的4200元取走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将全部赃款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4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
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
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对
行政管理相对方的个人,组织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经颁布,
相应文件所调整的个人、组织必须服从、遵守、对相应文件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行政相对方的个人、组织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行政执行机关
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遵守和履行,或依法对其科处行政处罚,追究其
行政法律责任。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仅对行政相对方的个人、组织具有拘束力、对行政机关本身亦
具有确定力。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销、
改变、废止。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及所属于的下级行政执行机关在实施
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相应文件的规定,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时必须适用相应
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有关行政决定时如果违反
相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不适用相应规范性文件,或者适用错误,
都可能导致相关行为、决定的违法和被撤销。
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
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仅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还要以上级行政机关依法
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但是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
行政行为时,如果发现所依据的相应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较高层级的
决定、命令相抵触。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改变。如复议机关无权
撤销或改变,则提请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在行政诉讼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行政
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指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以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违反、
未适用、或错误适用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理由。也可以以具体行政行为
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本身违法为理由。同样,被告应诉也可以以相关具体行政行为
是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作出,且相关规范性文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
理由,反驳原告的指控。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进行审理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包括审查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主体是否合法、发布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该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
如果确认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且具体行政行为遵循和正确适用了相关文件,具体行政行为
又没有其他违法情形,法院就应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否则,法院就应撤销相应具体行政行为。
3、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正文中,不宜直接引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但在判决的理由部分,
可以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
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则不宜在判决书中直接宣布。判决书可直接引用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条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评判。与此同时,法院对自己认为违法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应向相关文件的发布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设,要求其予以撤销或改变。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阐述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基调不变。纵观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史,
近年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调整进入新阶段。中国的企业改革是政府不断调整和重塑市场权利
的过程。解决好政府、市场、企业的关系问题,是一道世界性的经济学难题。中国在改革中
探索让政府和市场各就其位、各司其职的路径,既要“有效的市场”,又要“有为的政府”,
既是构建中国自身经济体系的路径,也是为破解经济学上的世界性难题贡献中国智慧。
当下如何破除致使资源配置偏离优化状态的阻碍,真正找到市场与政府的良性组合与微妙平衡,
是当前市场化改革面临的最大挑战。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放管服”改革将进一步深化。
这与当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所处的阶段一脉相承。一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史,正是一部政府、
市场、企业关系的变迁史。改革开放后政府干预程度逐步降低。从1978年至1992年市场起
“辅助性作用”阶段,到1992年至2013年市场起“基础性作用”阶段,再到2013年至今
市场起“决定性作用”阶段,政府采用渐进政策,将资源配置中的部分权力逐步“让渡”
给市场和企业。由此反映出,在未来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推进中,将呈现两大鲜明趋势:一方面
,从政府干预的调整方式看,政府将会保持渐进性的市场干预调整;另一方面,
从政府干预的调整力度看,各级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力度整体保持弱化,但在某些经济部门、
某些经济领域中的干预力度将有所强化。聚焦当前企业改革,需重点把握2018年政府工作
报告中指出的“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两大维度。注重培养国企的
创新竞争优势和创新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引入市场竞争,是破解当前国企改革路径僵化的
可靠保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让民企在市场
经济浪潮中尽显身手。民企的发展需更好地抓住国家战略平台的契机,这是实现企业自身
创新发展、共同为提升国家竞争力做出应有贡献的机遇。今时今日的中国拥有了集中力量
办大事的国企,也拥有在全球新兴行业的激烈竞争中颇受瞩目的民营企业。一国的核心
竞争力归根到底来自企业,在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企业的发展是微观层面的鲜活纪录。
自主权突破、创新的活力、规模的扩张,企业的发展是中国社会实力提振与结构变迁的经济根基。
持续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不是空话,它是解决就业和税收等实际问题、推进国际合作、
为国家竞争力开创全新局面的基石。政府需以战略和胸怀来创造最大程度的市场公平,
消除企业的焦虑感和不安全感,让企业在市场洗礼中壮大生命。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效益
和结构优化的同时,应更多承担社会责任,共同为提升国家竞争力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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