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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
间存在着正当性。
第三、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对当
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处罚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2、程序正当原则:第一、行政公开,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第二、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
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
第三、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使用要件:一是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对人赖以产生信
任的受益行政行为;二是有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因为信赖利益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因为实施了
该行为产生了可评估的利益或承受了相应的负担;三是有正当的信赖,信赖的发生出于相对人的善
意且无过错。
(2)保护方式:能不撤销、废止,则不撤销、废止,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应
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4、合法行政原则: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5、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其从事特定活
动的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实施、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
以证明的行政行为。
6、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
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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