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7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
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
维护合法权益。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
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
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
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