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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论述

2022-02-09 14:35  views:1051  source:靓仔智    

二、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论述
1、独权不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最为接近,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
(按照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顺序引入对比文件的原文)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
相同,都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技术方案
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独权相对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从权不具有创造性
(1)独权相当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略
(2)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2组合不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最为接近,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内容。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
相同,都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技术方案
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从权的简化评述写法(适用于已经详细评述过前面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
其在权利要求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
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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