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
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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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1731字 | 1.0分钟 | 100% | 63 CPM | 7 次 | 0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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