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判决书全文4
(一)上诉人莫焕晶有无放火的主观故意。
首先,上诉人莫焕晶在案发前尚欠被害人朱某10.5万余元借款未还,
且已有价值近20万元的偷窃财物被典当处于无法赎回状态,在案发当晚赌博输光钱款后,
自身经济状况已陷入无法自救的困境。结合上诉人供述的'使家里起火烧5分钟左右,
如果烧的时间太短,火肯定不大''如果火很小,就不需要救人、救火''就是想让火大一点,
这样其把朱某他们救出去,再回来救火,功劳就大了',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
足以证明上诉人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图。其次,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
莫焕晶使用的手机在案发前一日中午及午后曾分别搜索'火机会自燃吗''失火原因'两条关键词信息,
两次搜索间隔1小时40多分钟,系上诉人主动搜索所为。案发当日凌晨2时11分至4时18分,
该手机又搜索20余条有关打火机燃烧、爆炸,
家中窗帘或电线起火以及火灾原因、火灾图片、火燃烧速度、火灾刑事责任等关键词信息。
前述手机搜索记录,足以证明上诉人有放火预谋。再次,上诉人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火,
引燃书本及客厅窗帘、沙发等易燃物,最终引发严重火灾,其点火行为明显属于故意的放火行为。
第四,根据消防部门认定,现场起火点位于客厅南部中间偏西位置,该处即被烧毁的靠阳台一侧沙发、
靠主卧一侧窗帘的位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该处沙发、窗帘系最早起火的屋内物品,
而按照上诉人关于先用打火机点书本,以为书未被点着,再寻找报纸点火的过程中发现窗帘起火的辩解,
反映出上诉人具有放火的坚定意志,也没有中止放火的意图与行为,更没有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
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故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只实施点火行为、没有放火故意,
引燃窗帘系意外起火、应定失火罪,放火存在中止行为的意见,显然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二)上诉人莫焕晶主观上对本案后果的发生是否系过失。
本案中,莫焕晶在4时55分许故意放火,朱某在5时04分35秒许报警,而莫焕晶在5时10分51秒许才报警,
比朱某报警时间迟了6分钟,上诉人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书后,唯恐没有起火,
又去寻找其它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灾的意图明显。故意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系常识,
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没有预见,而是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听之任之,
故上诉人莫焕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持放任态度,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主观上对本案严重后果系过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