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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召回的政策
具体内容: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惩治欺诈行为的政策
具体政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