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伪造金融票证案
州市青县,住某某镇某某街,因涉嫌犯有伪造金融票证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
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
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与前夫张某某离婚后需进
行财产分割,张某某要求结婚内财产11万元进行平分,每人5.5万元,因被告人马某某在离婚前将二人婚后11万元的财
产全部花光,被告人马某某为应对前夫张某某,通过手机淘宝进行“假存单”关键词搜索后,添加微信联系人,在给该联系人
提供了假存单的开户银行名称、支行明细、存单数额后支付定金、该微信联系人将一张5.5万元假银行存单制出并给马某某
邮寄后马某某再支付尾款,马某某将假银行存单收到后,将其转交前夫张某某,张某某将银行存单拿去银行进行核实,银行发
现该存单为伪造的存单。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
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
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