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以刘某某犯危险
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对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评
价,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我院以冀公检刑诉〔20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
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本案中
一审法院并未对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该判
决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未对相关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评价,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