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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常用法条

2025-02-07 08:24  views:35  source:Lv15537455127    

一、宪法1.宪法第19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
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
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2.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3.宪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
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
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4.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
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5.宪法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
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6.宪法55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7.宪法56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8.宪法第6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
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9.宪法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
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
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
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10.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
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11.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
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
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
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
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
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12.宪法第87条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
过两届。13.宪法第101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
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
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4.宪法第114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
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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