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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5 08:57  views:28  source:czy123456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14日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天津港南疆矿石铁路专用线配套工程分包给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施工2014年
1月10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天津南疆矿石铁路专用线配
套工程中的综合一标段路基轨道工程分包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完成配套工程一标段的路基轨道沈港
站计算机连锁改造车辆房屋站场排水沟大型临时设施和沈港站过渡工程东大沽站过渡工程营业线施工配合站段配合以及上述内
容所涉及的工程试验相关手续办理调试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保修交付使用等全套工作合同价款2012.02万元开工日期为
2014年4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韩立群双方合同量清单合计23
46.40万元其中的甲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共料334.38万元合同额2012.02万元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按约定组织人员和设备进场施工在施工期间涉案工程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通知停工复工多次至2017年12月底包含某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路基轨道工程才全部施工完毕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多次付款共计1869万元2018年5月3日塑
黄铁路公司运输部出具部运201845号天津港南疆矿石铁路专用线配套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但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未给某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最终结算2017年10月18日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上述工程的塘沽项目部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就承包工程签订验工计价表工程自开工累计计价2284.23元扣除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工料334.38万元为1949
.85万元2017年10月20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塘沽项目部洽商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实际供料
问题形成洽商记录一份双方确认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实际工料164.80万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补充计价169.5
7万元就上述洽商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韩立群出具情况属实的意见庭审中双方确定上述甲供材料减少的原因是涉案
工程涉及拆废利旧及拆除原有的废弃铁路铺设新的铁路线路其中回收了部分废旧钢轨等材料在铺设新铁路时加以利用进而减少
了使用新购材料数量就上述承包工程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完成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要求的变更设计及合同外增加项目经某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天津市博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因变更设计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确定金
额为59.55万元同时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因延误工期给其造成的停工误工损失进行鉴定天津市博贤工程咨询有限公
司经过再次补充鉴定意见确定为争议造价若判决采信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进场施工机械设备统计表中所列设备判决应参
照29253.7元若判决采信科学技术档案所记载ta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报验单判决应参照5.86万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支付鉴定费21.3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工程
款的数额及是否应该给付工程延期损失对此该院作如下分析首先就欠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根据验工计价表和鉴定意见对设计变
更和增项的造价扣除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给付的工程款应为140.40万元关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因加工料的减少
而对其补充计价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就该事项进行约定工程施工后也未达成合意洽商记录只是某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因甲供料减少而提出补充计价的要求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人给出的意见明确为情况属实并非同意补充
计价故不能就此全部数额补充计价工程款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能够做到拆废利旧且工程项目竣工验
收在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没有提出违反建筑行业规定的情况下符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主体从事民
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故一审法院在甲供料减少169.57万元的情况下参照该款项的50%酌情确定某
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应给予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充计价工程款84.79万元综上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应给付某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工程款225.18万元其次关于工程延期损失问题及窝工损失双方之间的协议书对工程的开工及完工作出约定但合同履
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等相关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如期开工以致延误工期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该事由致使任何一方造成
的损失无权向对方主张但不可抗力的事由消除后因一方的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的需要对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本案
双方约定的工期为半年但实际工期却有三年半之久期间多次因不具备施工条件造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和设备的窝工损失
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应予赔偿经鉴定天津市博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两个意见供法院参考因进场施工机械设备统计表为某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单方提供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并不认可科学技术档案所记载ta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报验表单为铁路相关单位存
档材料可以采信故对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所记载ta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报验单鉴定的延误工期损失5.86万元一审法院予以认
定再次关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迟延履行工程款的利息损失问题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书竣工验收后拨付不超过合同款的
95%其余尾款待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清尾款涉案工程已经在2018年5月3日被塑黄铁路公司验收后投入运营某滨海建筑有
限公司应在此时间前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5%2020年5月3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104.71万元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在
上述期间内未给付工程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主张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分三段计算最后关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某轨道
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因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某滨海建筑有限公
司和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主张双方之间的工程分包合同已经履行结算完毕一审法院对某滨海建筑有限
公司提出的工程未完工的意见不予采纳还有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案件超诉讼时效的问题案件自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应给
付工程款的时间2018年5月3日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之日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对其相关意见不予采纳综
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25.18万元及相应利息工程延期损失5.8
6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
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
行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4号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
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某
滨海建筑有限公司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又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上述
规定故案涉的协议书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4号第二条
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涉工程已于201
8年5月3日经塑黄铁路公司组织天津港公司第三勘察设计院等进行验收并出具的天津港南疆矿石铁路专用线配套工程项目验
收报告故协议书虽属无效但因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故实际施工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
价款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关于案涉工程未完工未经业主方天津港公司验收的意见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关于某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过保修义务的意见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就保修义务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保修某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予以拒绝故二审法院对该意见亦不予支持协议书中约定工程的材料及设备除甲供材料外均由分包人自行采购费用已包
含在本合同额内甲供材料金额按实际供应量进行调整各章合计数减去实际甲供材金额为工程结算额及在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提
供甲供材料的情况下该部分金额应在工程价款中扣除在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未提供但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的情况下该部
分金额不在合同额内扣除但协议书对于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未提供甲供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旧钢轨施工如何计算工程结
算额的情况未进行约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在洽商记录中提出补充计价的要求但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仅确认情
况属实未同意补充计价在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旧钢轨完成施工
的实际情况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情况从鼓励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酌情确定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就该部分未支出
的甲供材料金额给予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即84.79万元的补充计价工程款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某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提出的要求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另外50%工程款的意见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某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钢轨以次充好给其造成损失且业主方天津港公司向其主张该部分旧钢轨的费用的上诉意见因未向二审法
院提交证据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业主方可另行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解决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验工计价表和鉴定意见对涉
及变更和增项的造价判决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25.18万元并判决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支付利息具有事实根据和法
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再审予以确认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
行前故本案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双方再审的意见本院评述如下一关于协议书的效力二审法院根据已查明
的事实认为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又将其承包的工
程予以肢解分包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禁止违法转包肢解分包的规定案涉协议书应属无
效的认定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4号第二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涉争议协议书专用条
款第十条其他第32.3款第38款是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计算的约定并不因合同无效而无法适用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认为某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请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案涉工程未施工完毕至今未通过业主单位验收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某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地就行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诉谈话时再审庭审中陈述其存在利旧行为但称是根据施工图施工并
当庭提交了涉案工程施工图的总说明书因此综合上述分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工程中存在利旧行为3一二审法院确定工
程款项的计算方式及金额是否正确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再审时陈述对于旧钢轨产权归属于业主单位天津港公司某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4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再审理由一审审理程序中经各方摇号确定
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后鉴定机构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书面答复并出庭接受质询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在再
审庭审中提出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和能力鉴定依据不足的意见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结合协
议书约定及案件事实认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延期损失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
实清楚一审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且二审法院已对此作出纠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滨海建筑有限公司的
再审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再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维持北京市第四中级
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终622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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