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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七)

2025-01-16 09:22  views:5  source:小键人14821455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
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
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六十三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
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
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第七百六十五条。应收账款债务人
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
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
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
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第七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
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
款债权人返还。。。第七百六十八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
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
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九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
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
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
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
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
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七百七十六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
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
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
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
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九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
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
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
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八十
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七百八十三条。定
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
术资料。。。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
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七百八十
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
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
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
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
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
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
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
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
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
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
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
质量进行检查。。。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
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
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
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百条。勘察、设
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
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
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
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
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
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
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
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
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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