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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11:18  views:31  source:czy123456    

某安装公司主张由某建筑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该公司任命陈某为项目经理,负责整改质量问题,支出总部管理费3.6
6万元,陈某加班费4.3 8万元,该费用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某安装公司主张由于某建筑公司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导致
漏水损坏了案外人的部分设备。经协商,该公司赔偿案外人损失1.5万元。某安装公司提交了关于公交负一层弱电单位设备
损坏部分的相关事宜确认单,载明,2020年12月6日,新动力施工单位打压施工,导致公交负一层弱电单位某信息公司
部分设备损坏,经双方协商,由某安装公司消防单位赔偿部分损失共计1.5万元,该确认单上有某安装公司负责人、某信息
公司负责人、见证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签订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某建筑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该公
司在打压之前已经通知某安装公司,由于某安装公司的其他施工队伍提前安装设备,且在其他施工区域,该公司无法进入,无
法检测及关闭阀门才导致漏水,责任不在该公司。针对该主张,某建筑公司提交了微信记录及证人安某的证言予以证明。某安
装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某安装公司主张由于某建筑公司无法保证工期,该公司征求某建筑公司意见后将部分施工
任务交给刘某代为施工。该公司向刘某支付14.7 3万元,某建筑公司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对此,某安装公司提交了刘
某签字的两张借条予以证明,两张借条款项共计14.7 3万元。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在两张借条上均确认同意根据
结算结果从本公司劳务款中扣除。某建筑公司主张刘某系某安装公司自行安插的施工队伍,且施工出现大量质量问题,而且该
公司支付过刘某5万元。对此,某建筑公司提交了2020年11月19日刘某签字的收据予以证明,某安装公司对该证据的
真实性不予认可,某安装公司主张,由于某建筑公司人员多次投诉该公司欠薪,该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某建筑公司进行罚
款26万元。对此,某安装公司提交了录音西城社保局调查询问书予以证明,某建筑公司主张该公司系合法维权,某安装公司
作为民事主体,无权对该公司进行罚款,某安装公司主张该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4万元,图纸扫描费51元,该费用应由某
建筑公司承担。对此,某安装公司提交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用款申请表、银行客户回单、费用报销单予以证明。
某建筑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某建筑公司主张因案涉工程电气配管施工期,导致该公司无法按期进行消
防电穿线工程施工,导致窝工,某安装公司应当赔偿窝工损失。对此,某建筑公司提交了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加盖
有某安装公司动物园公交枢纽纽站装修改造工程项目部章负责人刘某二签字的工作联系单予以证明,该工作联系单系向某工程
公司总包方发出,主要内容为电气配管影响了消防电穿线工程,督促立即处理。某安装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
予以认可。第二次庭审中对该联系单的内容予以认可,盖章不予认可,主张该公司并无该项目章。某建筑公司提交了窝工费计
算清单共计14万元,某安装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针对窝工问题,某建筑公司还提交了微信群记录予以证明。某安装公司对该
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某安装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关于
某安装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某安装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向某建筑公司的注册地邮寄了函件,要求某建筑公司予
以维修。邮件显示为拒收之后,某安装公司自行购买材料,并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整改,属于合理措施。支出的劳务施工合
同款15.5万元,购买材料款1.2 1万元系合理损失,某建筑公司应予赔偿。某安装公司主张的漏水系某建筑公司造成
。某建筑公司主张已提前通知某安装公司,系因某安装公司提前安装设备导致,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损失1.
5万元,某建筑公司应予赔偿。某安装公司主张的总部管理费3.6 6万元,陈某加班费4.3 8万元,并无充分证据证
明系其合理损失,某建筑公司不应赔偿。综上,对某安装公司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某
安装公司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某安装公司主张的罚款,双方合同中约定罚
款的前提是农民工聚众闹事、围攻相关单位等不良行为。某安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建筑公司存在上述行为,也不足
以证明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或名誉损失。因此,对某安装公司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26万元罚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安装
公司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律师费及图纸扫描费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工程款鉴定机构鉴定的依据和
原则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某安装公司、某建筑公司针对鉴定结论确定向提出的异议,鉴定机构均给予了回复。现有证据
不足以证明其异议成立。因此,法院确认鉴定结论的确定下,244.9 1万元作为案涉工程款的依据。某建筑公司作为施
工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向某安装公司提交了竣工图。鉴定机构依据合同图纸及施工过程中变更的实际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并并
无不当。对某建筑公司要求调取竣工图的申请不予准许。由于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已确认刘某施工队的14.7 3万元应从该
公司工程款中扣除。故某安装公司实际已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16.30万元,还应支付28.6 1万元。对某建筑公
司要求某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反诉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双方就工程结算价款达成一致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
5日内,某安装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至结算价款的95%。由于双方并未办理结算手续,故对某建筑公司要求某安装公司支付
工程款利息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窝工损失,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及微信记录可以证明,施工过程中某建筑公司
确实存在窝工的情况。虽然窝工的原因非某安装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但基于合同相对性,某建筑公司只能要求某安装公司赔偿
相应损失鉴定意见书确定的金额合理予以采纳,对某建筑公司要求某安装公司支付窝工损失反诉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关
于赶工及疫情原因增加的费用,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微信记录等材料可以证明某建筑公司确实存在赶工及因疫情原因
增加费用的情况。某安装公司虽对工作联系单不予认可,但该工作联系单上加盖有某安装公司项目部章,结合2020年9月
20日的工作联系单亦加盖有该项目部章的情况,法院对该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且疫情期间进行施工,势必会产
生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增加的费用。结合工作联系单的内容及附件的金额,并结合疫情的影响情况,鉴定意见书确定的金额较为
合理,法院予以采纳。对某建筑公司要求某安装公司支付赶工及因疫情原因增加费用反诉请求的合理部分分予以支持。据此,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建筑公司赔偿某安装公司经济损失18.2 1万元。2、判决生效之日
起7日内,某安装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8.6 1万元。3、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安装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窝
工损失5.50万元。4、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安装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赶工及因疫情原因增加的费用154.80万
元。5、驳回某安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某安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一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3、四项驳回某建筑公司以上三项诉讼请求。2、改判支持我公司一审第三项诉讼请求,即判令某建筑
公司支付罚款26万元。3、判令某建筑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某建筑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某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93.5 8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
某安装公司承担。二审期间,某建筑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5段视频一段双方员工电话录音,欲证明某安装公司员工杨某参与
伪造农民工考勤。某安装公司二审提交的农民工考勤是伪造的,里面的信息和数据都是不真实的。2、李某与某安装公司倪总
微信截图,欲证明涉案工程保温部分虽然不在合同范围内,但部分工程和材料采购是某建筑公司实施。某安装公司对第一组证
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并表示即使该组证据真实,也不能证明某安装公司伪造考勤记录,相反却证明考勤记录为
某建筑公司提供给某安装公司,且存在真实考勤记录,某安装公司提交的为真实的考勤记录。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
不予予认可,即使该组证据真实,对话中仅发送了电伴热保温的相关数据,但并无任何其他意思表示。不能证明系要求某建筑
公司购买,更不能证明系由某建筑公司施工。某安装公司提交如下证据,一、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月期间,某
建筑公司劳务人员考勤及薪资确认文件48份劳动合同书。某安装公司发送给某建筑公司的施工进度滞后事宜的函及其物流信
息和收件人信息。欲以此证明某建筑公司现场人员短缺,不存在停工、窝工情况。鉴定意见书中施工人员数量及单价均存在错
误。2、广发银行客户回单,欲证明某安装公司已经实际向某机械公司支付了全部劳务费。3、与杨某就某建筑公司提交视频
沟通的微信记录,欲证明某建筑公司提交视频中人员并非杨某,也非某安装公司人员。某安装公司不存在某建筑公司主张的伪
造考勤记录情形,某安装公司提交考勤记录真实。4、与杨某就某建筑公司提交聊天记录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电伴热保
温并非某建筑公司施工,一审鉴定机构将电伴热保温工程量计入涉案工程造价存在错误,应予扣除。杨某向某建筑公司人员发
送电伴热保温参数,系因某建筑公司未按图施工,需进行整改。某建筑公司选择对其来说工程量较少整改方式,即增加电伴热
保温。某建筑公司增加电伴热保温系,因其未能按图施工采取的整改措施,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无权向某安装公司主
张该部分费用。某建筑公司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表示该证据系某安装公司伪造的虚假证据
。对第二组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表示该组证据并非新证据。对第三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沟通记录
不完整。考勤造假是某安装公司为应付实名发放工人工资的规定,避免过多支付劳务费,要求下面劳务队配合的其他施工队可
以佐证。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某建筑公司确实进行了部分保温工程的施工,一开始的图纸中并没有保温施
工,是业主要求后某安装公司安排某建筑公司施工。另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安装公司就一审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后
,鉴定单位某管理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出具某安装公司异议回复意见,并回复如下,针对合同内部分异议的回复。一,
鉴定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各自的主张。造价鉴定单位处理的是双方争议,而不是要扩大争议。以该原则为导向,对于双方各
自主张造价中工程量一致的部分,视为双方没有争议。鉴定工程量按双方主张一致的工程量计取的。2、本次某安装公司提出
工程量有异议,经比对,有一部分在鉴定过程中,双方主张工程量是一致的。现某安装公司不认可其原来主张的工程量,有一
部分工程量是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本次某安装公司主张按图纸核实工程量。3、本次鉴定单位按某安装公司主张完全根据图纸
核实,某安装公司提出异议部分的工程量,经核实,鉴定单位根据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与某安装公司本次提出的工程量也不尽相
同。4、本次根据某安装公司主张仅仅根据图纸计算分为如下两部分计算差价,两项合计差额为9.2 4万元。对于某安装
公司提出单独列项部分窝工费用损失赶工及疫情增加费用异议的回复,鉴定单位根据双方各自的主张,计算了相关费用进行单
独列项,未统计入鉴定造价中是否应支持由法院判定。经质证,某安装公司同意上述鉴定机构回复意见中合同内部分酌减的数
额。对于现场变更部分不应计入工程造价,具体由法院判定。对于单独列项部分,鉴定机构未将该部分计入鉴定造价中。某建
筑公司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某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一对合同内部分的差价金额应按照双方共同
确认的没有争议的工程量出具的鉴定金额,以第一次鉴定意见金额为准。2、现场变更部分,鉴定机构意见认为应当予以支持
。3、对于单独列项部分是否支持由法院判定。二审法院认为,某安装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协议系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关于某安装公司主张的罚款及
经济损失的处理正确,二审法院不持异议,不再赘述。综上,某建筑公司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一款、第177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
京02民终4852号民事判决,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终35291号民事判决第12三四项。
2、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终352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安装公司支
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9.3 3万元。3、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其他再审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之规定,加倍支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7.6万元由某建筑公司
负担,3.8万元已缴纳。某安装公司负担3.8万元已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4713元由某安装公司负担3204.84
元已缴纳。某建筑公司负担1508.16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2 2万元,由某安装公司负担7998.1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某建筑公司负担1.4 2万元,已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万元,由某安装公司
负担1.4 7万元,已缴纳847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某建筑公司负担847元,已缴纳,本判决为
终审判决,考题播放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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