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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被申请人某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4852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2023京民申75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于202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申请人某安装公司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郭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建筑公司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2023京02民终4852
2号判决书。2、改判维持2021京0102民初352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内容。3、改判某安装公司向某
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86.18万元。4、改判驳回某安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5、判决某安装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
审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确
有错误。一联系单虽系某安装公司向某工程公司出具,其形式并非双方协议,但其涉及内容均为某建筑公司的施工内容范围。
该联系单是关于疫情影响与窝工事实的证明材料,证明案涉工程疫情影响及窝工事实的存在。该证据经过庭审充分质证确认,
某安装公司并未提出过相反证据加以反驳,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审判决认为,联系单是某安装公司向某工程公司出
具,因吴某建筑公司盖章,并不约束某建筑公司,进而否定其证明效力,否定案涉工程中存在的疫情影响及窝工的事实。认为
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上述损失及费用实际发生,属于是事实认定错误,司法证据认定逻辑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某
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之间某安装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之间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某建筑公司并不能直接向某工程公司主张
权利,由某安装公司向某工程公司索要上述费用符合常理。正是由于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性,某工程公司是否向某安装公司支
付了上述费用,并不影响某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之间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二审法院以某安装公司并未收到某
工程公司的上述款项,就认定某安装公司无义务支付某建筑公司相关款项,并裁判驳回某建筑公司上述诉讼主张,明显属于适
用法律确有错误。3、二审判决认为,某建筑公司和某安装公司并未就窝工损失、赶工及疫情增加费用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即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损失及费用实际发生,某建筑公司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首先,
一、二审调查及相关证据均已证实案涉工程存在窝工赶工及疫情影响增加费用的事实。虽然现在我们对新冠疫情已经没有如此
深刻的感受,但当时经历过疫情管控期间的人,相信对上述事实的存在和影响都会有深刻的印象,事实确实存在。为了项目施
工与赶工,某建筑公司安排工人从各地坐飞机赶到北京,统一集体隔离酒店住宿、统一集中餐饮订餐、统一集中包车固定路线
进出施工场地。无论是住宿场所还是进出施工场所,集中采取各种消毒、测温等防疫措施,采购各种防疫物资,因疫情管制
的停工等。并且在庭审中提交的某安装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某建筑公司一审提交的飞机票、酒店住宿发票、项目微信群聊
天记录、工人视频证据等均能证实窝工及疫情影响增加费用、增加施工成本事实的存在。因某安装公司主张由其整理资料,向
某工程公司索要上述费用,要求某建筑公司将上述成本票据资料提交给某安装公司。某建筑公司并未保留全部资料及票据,某
安装公司也确实进行了如此操作,并向某工程公司出具了上述工作联系函。关于窝工,某建筑公司也有提交某安装公司出具的
关于窝工的工作联系函及工作微信群里的沟通记录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并未详细审查所有案卷资料及了解全部证据资料。
事实10。其次,关于窝工赶工疫情增加费用,双方没有合同书面协议约定,并不影响司法上对上述费用承担的判决。一、某
建筑公司应某安装公司的管理要求,疫情期间进场施工和赶工,某安装公司承诺给予某建筑公司该部分费用结算,并要求某建
筑公司配合整理资料,向某工程公司索要该部分费用,否则某建筑公司肯定不会同意自己承担上述费用,严重亏损的情况下进
场施工。2、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
发55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176号的规定及指导精神,双方应据实结算,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人。某建筑公司无论是从窝工赶工产生的原因,还
是疫情增加费用承担的相关司法指导意见均有依据。二审法院以没有书面约定就裁判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请,属于法律适用错
误。最后,关于上述窝工赶工疫情增加费用的数额认定如上述所述。因某安装公司由其收集整理并向某工程公司索要上述费用
,某建筑公司将相关资料、票据均提交给了某安装公司,某安装公司才据此出具了向某工程公司的工作函。在工作函中有某安
装公司自己明确确认的相关数额。一审判决依据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数额,酌情认定进行裁判属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改判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法院对某建筑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的证据均未调取,导致认定事实不清
。一二审庭审调查中,对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协议第二条第十一款中明确约定,劳务分包工程结算额等于竣
工图计量工程量乘以合同清单单价,让利后单价加变更致伤现场签签证减扣款总价包干除外。某建筑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均
申请法院调取竣工图纸,但一二审法院均未同意调取,导致双方合同工程结算款项事实不清。3、一二审判决对某安装公司
应付工程款部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关于工程款认定应参考增加鉴定意见书。二不确定部分59.98
万元为工程总款。施工过程中,某安装公司将前述协议签订时的施工图变更为bim图深化图,并存在一边设计一边施工等情
形。较前述协议签订时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变更为bm图后,施工难度加大,后期bim图纸和实际竣工图纸翻弯量太大,
同样的一米管道在不同的施工环境和施工难度时会造成不同的工时,并且双方签订协议时的图纸跟现场实际施工的图纸完全是
两个版本。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因设计变更
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4、涉工程质保金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合
同约定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移交物业之日起两年内。某建筑公司所施工的本案项目是2020年12月23日完成合格验收
收。根据某建筑公司提交的物业人员签字验收合格后,维保期间与物业维保移交确认签字单一审某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目录第
二组5证据,至少在2021年4月18日就已经移交物业公司接管了,质保期应在2023年4月18日前到期。案涉工程
是2021年1月27日开始二次装修,2021年7月29日完成二次装修的竣工备案。某安装公司提交的动物园交通枢纽
站改造消防工程移交单显示的2021年9月24日期,在二次装修竣工备案日期之后,无法起到相应的证明效力。5、一审
判决关于工程款应扣除刘某施工队14.73万元事实认定错误。会议纪要仅是对刘某施工,对施工额的确认为14.73万
元。这其中,某建筑公司已经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申请人提交的刘某的收据不仅有刘某的签字,还有某安装公司的项目经理
刘某二的签字,确认该部分5万元不应再从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实际情况,某安装公司亦没有向刘某施工队实际支付
14.73万元,刘某施工队也不应该获得重复的劳务费。某安装公司辩称,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及第四项事
实认定清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某建筑公司主张不能成立。2、一审中已提交图纸为签订合同时的施工图、新增
加工作内容的图纸以及施工过程中局部变化的实际施工图纸。实际上,上述图纸已经实际组成了竣工图的所有内容。某建筑公
司机械的按照合同约定主张一定要按照竣工图进行行计算,而忽略了实际竣工图就是由签订合同时的施工图、新增加工作内容
的图纸和施工中局部变化的实际施工图纸综合作出的事实。因此,本案已经提交的图纸已经足以满足鉴定及查明事实需要,并
无调取竣工图的必要。若机械的理解合同强调调取竣工图纸,无疑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本案并无必要调取竣工图纸,
一审及二审未调取竣工图纸不属于未能调取本案重要证据,也并未导致事实不清的结果。某建筑公司主张不能成立。312审
判决对于鉴定意见书中不确定部分被告主张新单价与合同价的差异均未予支持,并无任何不当。某建筑公司主张不能成立,该
部分金额实际为某建筑公司主张单价与合同单价的差价。某建筑公司主张单价无任何依据。且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不做调
整。一审及二审对于该部分未予支持并无不当。4、二审判决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某建筑公司
主张不能成立案涉合同明确约定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之日起两年内。某建筑公司亦认可该约定。根据某安装公司
提交证据可知,案涉工程完成物业移交的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因此,本案二审时至二审判决出具时,案涉工程质保
期尚未届满,质保金返还条件尚未成就。5、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款应扣除刘某施工队14.73万元,事实认定清楚准确。某
安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某建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26万元。2、判令某建筑公司以经济损失26.26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损失。3
、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罚款26万元。4、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和图纸扫描费
51元。5、判令某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进行进场施工。某建筑公司主张该公司于202
0年12月1日施工完毕,2020年12月5日配合消防验收,2021年1月中旬撤场,2021年3月返厂进行维保。
某安装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是2020年12月底进行的消防验收,验收时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通知某建筑公司维修,但某建
筑公司拒绝维修,该公司只能找第三方公司进行整改。对此,某安装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加盖有某工程公司动
物园公交枢纽站装修改造工程项目部章的某中心项目消防查验问题清单。某金科现场查验表动物园公交枢纽站装修改造工程消
防专业某建筑公司施工遗留工作问题梳理清单。二、2021年6月16日,某安装公司向某建筑公司发送的函,主要内容
为要求某建筑公司在2021年6月18日到场彻底整改,解决施工质量问题,如未到场,该该公司将约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
整改。ems快递单显示邮寄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号,是投递结果为拒收。三、2021年8月13日,某安装公司
与某基业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协议,工程名称为动物园公交枢纽站装修改造消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劳务分包工程
,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款为15.5万元。2、广发银行客户回单显示,2021年9月29日,某安装公司向某基业公
司转账8.68万元。四、2021年9月7日,某安装公司与某消防公司签订的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合同附件载明某安装公
司采购336元的消防工程用品。2、2021年9月22日,某安装公司与某商贸中心签订的供货合同载明某安装公司采购
4949.04元的施工用品。3、2021年9月30日某安装公司与某电缆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载明,某安装公司采购3
018元的电线电缆。4、2021年10月12日某安装公司与某电缆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载明,某安装公司采购3834
元的电线电缆。针对上述证据,某建筑公司主张证据一系列单方制作,没有该公司盖章确认,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2,真实
性不予认可,该公司从未收到该函件。证据34,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证明该合同与该公司施工的工程有关,不能证明该公
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某建筑公司主张,该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施工质量不存在问题。而且某安装公司通知该公司
维修,该公司均到场进行了配合,发现实际是相关人员不会操作,现场问题都已解决。对此,某建筑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
证明,一、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结果显示,工程名称,动物园公交枢纽站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书号西建消验字第0112号,建设单位,某运营公司使用性质,办公决定日期,2020年12月23日,验收意见合格。
2、某安装公司项目经理陈某认可施工质量的视频。3、加盖有某工程公司动物园公交枢纽站装修改造工程项目部章的荣誉证
书载明授予某安装公司平安组班第三名日期为2020年6月。4、配合某安装公司及物业移交的照片及聊天记录。5、物业
维保移交确认单。6、证人安某的证人证言。证人到庭陈述,其原为某安装公司工作人员。2021年5至6月,某安装公司
派其与某建筑公司沟通验收和物业移交事宜,发现有问题后,其通知某建筑公司维修,某建筑公司也都派人进行了维修。针对
上述证据,某安装公司主张,证据一,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验收合格不代表某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合格。证据2,
该证据仅能证明陈某对某一时间某一部分工程认可,不能代表对所有工程质量均认可。证据3,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45
,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可证据6,证人是2021年5到6月才负责配合总包给物业移交的协调工作。其所谓的验收和
移交是指总包给物业的移交,不是案涉工程的验收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