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
合同无效、被撤销等不影响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3)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
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
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
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
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 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
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
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