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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2024-11-17 12:42  views:27  source:Zz123_    

第一节 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营改增通知》等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征税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等。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改增通知》等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应税销售行为和进口的货物。具体规定如下:1.销售或者进口
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2.销售劳务。劳务是指纳
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
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销售劳务也称为提
供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3.销售服务。服务包
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征税范围如下:(1)交通运输服
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纳税人发生下列服务时的征税范围界定:①陆路运输
服务,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
运输等。②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③水路运
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
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④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
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
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⑤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⑥纳税人已售票
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⑦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
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
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⑧
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
,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
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2)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①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
、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②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
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③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3)电信服务,包括
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①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
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②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
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
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4)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纳税人发生下列
服务时的征税范围界定:①工程服务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
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②安装服务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
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③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
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④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
纳增值税。⑤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述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
、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
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⑥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5)
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人发生下列服务时的征税范围界定:①各种占
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
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
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
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
,不征收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
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②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
纳增值税。③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
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④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
险服务。⑤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
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
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⑥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
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
转让”缴纳增值税。(6)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
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纳税人发生下列服务时的征税范围界定:①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
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②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
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③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④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⑤租
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
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
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
,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
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可分为有形动产
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纳税人发生下列服务时的征税范围界定:a.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租赁服务”缴纳
增值税。b.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
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c.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
服务”缴纳增值税。d.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
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干租业务是指
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
费的业务活动。⑥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⑦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⑧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
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纳税人发生下列服务时的征税范围界定:a.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
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b.纳税人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属于人力资源服务,比照劳务派
遣服务政策执行。c.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⑨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
务。纳税人发生下列服务时的征税范围界定:a.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
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b.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7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发生
下列服务时的征税范围界定:①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②纳税人在游览场所
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③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
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④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4.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
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
、转会费等。5.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建筑物有
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
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6.缴纳增值税的经济行为需具备的条件。(1)根据《营改增通知》,除另有规
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①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②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③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④应税行为是有偿的。上述条件中的“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
、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
、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2)有偿的两类例外
情形:第一类情形是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主要包括:①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
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②存款利息;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④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
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⑤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行为。第二类情形是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主要包括:某些无偿的应税行为需要
缴纳增值税。即《营改增通知》规定的三种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此项规定,向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照章缴纳增值税。7.非经营活动的确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情形的除外:(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
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
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8.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界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
动产在境内。(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不属
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
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
使用的有形动产。(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①为出境的函件、
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③向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④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
议展览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应照章缴纳增值
税:(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外A工程公
司到境内给境内B单位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外C咨询公司与境内D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境内D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
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C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
售的无形资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应该照章缴纳增值税:(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
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例如,境外A公司向境内B公司转让A公司在境内的连
锁经营权。(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例
如,境外C公司向境内D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D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了上述的一般规定以外,还对经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作出了具体界
定。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界定。(1)罚没物品征与不征增值税的处理。①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
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
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收增值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②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
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
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收增值
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③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
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
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收增值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
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2)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
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4)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
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
,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5)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
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6)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7)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8)房地
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9)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
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0)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
规定执行:①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
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售卡方因发行
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③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
发票。④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
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
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11)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
下规定执行:①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可按照上述第(10)项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支付机构
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
增值税。③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
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④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
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
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2.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界定。(1)视同发生
应税销售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
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市)的除外。“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两项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
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
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
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
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况应该确定
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
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如前两种情况就是这种原因。如果不将之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从而出现销售
代销货物方仅有销项税额而无进项税额,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方仅有进项税额而无销项税额的情况,导致增值
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应税销售行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
象。三是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
些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产生不配比
情况。(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称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在内。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
税行为。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的,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
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
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改增
通知》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
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以
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
营方式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界定纳税人:1.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扣缴
义务人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
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
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税率(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其他符合规定的发票)抵扣
税款的制度,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参
差不齐,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还不具备使用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为了既简化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
管漏洞,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登记管理办法。登
记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另有规定除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一般纳税人的登记。(1)一
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
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按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外,应
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
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
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
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
效凭证进行核算。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
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况。①根据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
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3)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
程序。①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②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③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
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4)登记的时限。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
(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
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
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效之日是
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5)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试点。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
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
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①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
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②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
点的工作机制。③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④综合
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作的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企业自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第一,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
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
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第二,除进
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①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②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
)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③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④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
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第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①向境内区外销售的
货物。②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③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
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
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第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
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第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
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①离境出口的货物。②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③向
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第六,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第七,除财政部、海
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
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
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2.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
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
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
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二节 税率与征收率一、增
值税税率及适用范围增值税的税率分别为13%、9%、6%和零税率。(一)13%税率适用范围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按规定适用9%税率的货物以外,适用13%的基本税率。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
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税率。(二)9
%税率适用范围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
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1)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
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包
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等。麦芽、复合胶、人发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
,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
菌乳》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
范围,应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2)食用植物油。花椒油、橄榄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按照食
用植物油适用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征收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肉桂
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农业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2.自来水、暖气、冷气
、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国
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
“图书”,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包括豆
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等。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
、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与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包括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
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黏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
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等。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上述适用9%
税率的货物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
93〕15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三)6%税率适用范围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不动产租
赁除外)、生活服务以及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税率为6%。下列情形也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1.纳
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2.纳
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
方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3.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
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
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四)零税率适用范围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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