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原·辩证法(3)
1.揭示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外在表现相互关系的范畴是本质与现象。
2.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构成事物的诸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3.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
4.本质决定现象,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自己的存在。
5.方法论意义:不能停留于现象而必须透过现象揭示本质。
十二、原因与结果
1.揭示事物的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关系范畴是原因与结果。
2.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叫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3.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
原因和结果相互作用,原因产生结果,结果反过来影响原因,互为因果;
原因和结果互相渗透,结果存在于原因之中,原因表现在结果之中。
4.方法论意义:分析存在和发展的不同原因及不同结果,可以增强人们活动的自觉性、预测性和调控性。
十三、必然与偶然
1.揭示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和灭亡的不同趋势的范畴是必然与偶然。
2.必然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一定会发生、确定不移的趋势。
偶然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不确定的趋势。
3.必然寓于偶然之中。
4.必然和偶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5.方法论意义:要求我们既要重视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和发展趋势,把握事物发展的总趋势;
又要善于从偶然中发现必然,把握有利于事物发展的机遇。
十四、现实与可能
1.区分可能与不可能:条件是否具备。
2.区分现实的可能与抽象的可能:条件是否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