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原·辩证法(2)
1.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
2.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各个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个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
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
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
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3.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4.矛盾的共性与个性:共性寓于个性之中。
5.方法论意义:矛盾的普遍性要求人们正视矛盾;矛盾的特殊性要求人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
七、矛盾的不平衡性
1.在矛盾群中,根本矛盾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规定着事物的性质。
2.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3.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矛盾的性质。
4.方法论意义:要抓关键、看主流,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结合。
八、质量互变规律
1.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2.质和量的统一为度。
3.认识度才能为实践活动提供正确的准则即适度原则,防止“过”或“不及”。
4.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
5.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是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
6.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形式和状态。
九、否定之否定规律
1.辩证否定观的基本内容是:
第一,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
第二,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
第三,否定是新旧事物联系的环节。
第四,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
2.事物的这种否定之否定过程,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3.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
这一原理对于人们正确认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十、内容与形式
1.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2.方法论意义:
既要重视内容,根据内容的需要决定形式的取舍、改造和创新;
又要善于运用形式,发挥其积极作用,利用和创造必要的形式,适时地抛弃与内容不相适应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