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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2024-10-07 23:25  views:169  source:小键人1313596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的特色诉讼制度,该制度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推进审判中心主义,也有利于落实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符合目前轻刑化趋势。但是,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首先,检察院更倾向于惩罚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个别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认罪认
罚便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这使得检察院更倾向于打击犯罪,为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对犯罪嫌疑人“强行”适用,
偏离客观公正地位,可能出现无罪的人被迫认罪的情况。其次,辩护人意见没有得到重视。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时辩护人会提
出无罪辩解,但个别检察院不理会辩护人的意见,坚持要求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若辩护人拒绝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到场
,则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最后,法院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基本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虽然立法规定法院可以不予采纳,但在实践中法院基本“照单全收”,这使得被告人实质上经历了两次审判,一次是审查起
诉阶段被检察院“审判”,裁判结果是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次是被法院审判,裁判结果是判决书。由于法院基本会采纳量刑建
议,相当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成为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显然,这些都是不利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因素,应尽快解决,笔
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调整检察院内部考评机制。有的检察院会考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比率,并将之作为检察官的考
评指标。检察官为了评优,会尽力对每一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处置。应当合理调整考
评制度,使之既能提升检察官的办案动力,又不至于丧失客观公正义务。第二,充分尊重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若辩护
人不同意认罪认罚,应当召开听证会,给辩护人公开发言的机会,充分尊重辩护人意见。若辩护人仍不同意认罪认罚,不再安
排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更不能为了让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第三,强化检察院自身监督。我国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行政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在收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人关于下级检
察院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方面的申诉、控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处理。上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依职权介入下级检
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监督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第四,增强法官责任制。我国法院内部已经进行了员额制改革,让审判长审
,让审判长判,让审判长担责任。基于此,法院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其一,应重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重点审查被
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若存在疑问,当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辩。其二,是否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判决书中不仅应当说理,更应当充分说理,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其三,若案件因法院错误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导致启动再
审,对相关审判人员应当严肃追究错案责任,倒逼法院严格审查量刑建议,独立裁判。通过上述方面的综合完善,相信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仍会成为审判中心主义的积极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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