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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民诉必备金句

2024-10-06 23:54  views:284  source:大帅比过法考    

一、主管
1、本案当事人 A、B 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故不属于法院主管,当事人应当
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2、本案 A、B 之间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故当事人应当向法院起诉。
3、本案 A、B 之间虽然存在仲裁协议,但由于约定了或裁或审/约定的仲裁委不
存在等,故协议无效,当事人应当向法院起诉。
法条定位:①《仲裁法》一一“仲裁协议”一节;②《仲裁法解释》第 1-10 条。
二、管辖
(1)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
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本案属于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案属于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本案虽然存在管辖协议,但管辖协议违背了专属管辖,故管辖协议无效。
法条定位:《民诉法》第 34 条,《民诉解释》第 28 条,《民诉法》第 35 条
2、协议管辖:(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管辖协议,故应当由管辖协议约定的
XXX 法院管辖。
(2)本案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故本案原告可以选择
向 A 区或者 B 区法院起诉。
法条定位:《民诉法》第 35 条,《民诉解释》第 29-33 条
3、合同纠纷
(1)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本案由 A 区(被告住所
地)或者 B 区(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约
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由 A 区(被
告住所地)或者 B 区(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本案为合同纠纷,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时,本
案没有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或者本案标的为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者本案标的为
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者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
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者本
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
同履行地,或者本案标的为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者
本案标的为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
本案由 A 区(被告住所地)或者 B 区(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条定位:《民诉法》第 24 条,《民诉解释》第 18-20 条
4、应诉管辖:本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
同时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 A 区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
法条定位: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等问题在《民诉法》、《民
诉解释》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详见《民诉法》第 130 条,《民诉解释》223 条
5、侵权纠纷:侵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
当由 A 区(侵权行为地)或者 B 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注意:侵权行为地包
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条定位:《民诉法》第 29 条
三、强调两个重点内容:
1、破产相关:
(1)集中管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
申请的法院提起。故本案 A 应当向 X 法院起诉。
法条定位:《破产法》第 3 条,第 21 条
(2)管辖权转移:上级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
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故 X 中院法院在开庭前可以根据管辖权转移的规定报
上级法院批准后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法条定位:《民诉法》第 39 条,《民诉解释》第 42 条
(3)已受理案件的法院无需移送管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
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
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故已经受理案件的 X 区法院无需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
申请的法院。
法条定位:《破产法》第 20 条
(4)集中管辖不能对抗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
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故 A、B 应当根
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法条定位:《破产法解释三》第 8 条
2、与《担保篇司法解释》相关
(1)主管: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对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当事人
之间的合同纠纷无管辖权;(《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21 条第一款)
(2)管辖: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
辖。(《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21 条第二、三款)
(3)仲裁协议只排斥诉讼,不排斥特别程序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①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
卖;
②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争议的,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
并告知就争议部分申请仲裁;
③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由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45 条第二款)
四、当事人
1、(1)XXX 作为侵权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故应当作为适格
被告。
(2)本案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其本
人和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故应当以 XX 和 XX 为共同被告。
(3)本案是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故如果本案原告主张 XX 和 XX
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为当事人。故本案中应当以 XX 公司作为被告,XX 作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不能作为当事人。
(5)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
被告。故本案 XX 为接受劳务方,应当作为被告;XX 为提供劳务方,不能作为被
告。
(6)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
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
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故本案 XX 公司为用工单位,应当作为被告,而 XX 公司为
派遣单位,如果原告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法条定位:《民诉解释》“诉讼参加人”一节
2、兜底内容:(1)根据《民法典》规定,由 A 承担赔偿赔偿贵,故在诉讼中应当
以 A 为适格被告;
(2)根据《民法典》规定,...由 A、B 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诉讼中,权利人可以选
择以 A 或 B 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 A 和 B 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3)根据《民法典》规定,由 A 承担赔偿责任,B 有过错(或者没有尽到管理职
责)承担补充(或者相应)责任,故在诉讼中应当以 A 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
B 承担责任,B 为共同被告。
法条定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五、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的分配:
(1)结论:原告 A 应当对其主张的下列事实承担证明责任:①XXX;②XXX;③XXX;
被告 B 应当对其主张的下列事实承担证明责任:①XXX;②XXX;③XXX;
(2)理由:
(2)一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
人,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
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
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两类倒置(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倒置,过错推定案件过错倒置)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案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应当由被告对无因果关
系承担证明责任,故被告 XX 应当对无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或者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是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应当由被告对其无
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故被告 XX 应当对其无过错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法条定位:“一个原则”——《民诉解释》91 条:“两类倒置”——《民法典》“侵
权责任”篇
2、特别注意一一代理中的证明责任
(1)无权代理:本案中应当由行为人 A 对相对人 B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A 无权代理
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理由: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
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
证责任。
法条定位:《民法典总则篇司法解释》第 27 条
(2)表见代理:本案应当由相对人 A 对行为人 C 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的事实承担证
明责任:应当由被代理人 B 对相对人 A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 C 没有代理权或
者有过失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法条定位:《民法典总则篇司法解释》第 28 条
3、证明责任的适用
本案 A 主张的 XXX 事实无法查清/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法官无法形成心证,
应当推定该事实不成立。理由:XXX 事实应当由 A 承担证明责任,根据司法解释
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
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定位:《民诉解释》第 90 条
六、证明标准:
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时,
应认定该事实存在。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
嘱、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
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条定位:《民诉解释》第 108、109 条
七、证据规则
(1)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该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
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签名、盖章、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法条定位:《证据规定》第 92 条
(2)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条定位:《证据规定》第 68 条
(3)鉴定:
①鉴定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进行;符合《民诉解释》96 条,即涉及国家、社会公
共利益,涉及身份关系,涉及公益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以及涉及程序性事项的规定情形的,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本案不属于上
述情形,故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决定鉴定,法院不能职权委托鉴定。
对待鉴定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鉴定申
请。本案待鉴定事实 XXX 应当由 A 承担证明责任,故应当由 A 提出鉴定申请。
法条定位:《证据规定》第 30、31 条
②鉴定人的选定:本案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的鉴定,故应当由法院组织当事人
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法条定位:《证据规定》第 32 条
③鉴定意见:法院应当将鉴定意见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的异议,法院应当要求鉴定
人做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当事人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
应当通知异议人预交费用后通知鉴定人出庭。
法条定位:《证据规定》第 37、38 条
八、自认
1、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本案是普通共同诉讼,XX 的自认仅仅对 XX 发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
效力;
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对 XX 的承认的 XXXX 事实,其他共同诉讼人未明确表示否
认,故对所有共同诉讼人均构成自认。(或者其他共同诉讼人 XXX 明确表示反对,
故该承认不发生自认效力)。
法条定位:《证据规定》第 6 条
九、证明力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
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
立进行判断(“自由心证”),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心证公开”)。
法条定位:《民诉解释》第 105 条或者《证据规定》第 85 条
十、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条件:
(1)本案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本案 XX 并非适格原告,故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属于劳动纠纷,未经劳动仲裁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或者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当事人 A、B 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不属于法院主管,故法院应当裁定不
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定位:《民诉法》第 122,126 条
2、重复起诉的判断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重复起诉”要求同时满足: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②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③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
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1)本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均为 XXX 法律关系),且后诉的
XX 请求与前诉相同(或者否定前诉 X 裁判结果),故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不
予受理。
(2)本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不同:或者诉讼标的不同(前诉基于 X 法律关系,后
诉基于 XX 法律关系):或者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不同且未再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
结果,故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定位:《民诉解释》第 247 条
3、审理组织:本案是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法条定位:《民诉法》第 40 条
十一、第三人撤销之诉
1、本案生效裁定是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对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条定位:《民诉解释》第 295 条
2、本案 XXX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XX 法院提出第
三人撤销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因为不能归
责于本人事由没有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侵犯自身合
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的
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当事人不
服的可以上诉。
法条定位:《民诉法》59 条或者《民诉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节
3、本案法院应当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一并审理。(或者将第三人诉讼
请求并入再审程序,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理由:①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中,法院裁定再审的,应当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
再审程序,但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
撤销之诉,而中止再审程序。
②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的,如果适用一审的再审,应当一并审理、判
决,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应当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本案因为 XXX,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故应当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
程序一并审理。
(或者“本案因为 XXX,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故应当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
入再审程序,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条定位:《民诉解释》第 299 条,300 条
十二、二审程序
1、A 提起上诉,为上诉人;C 为无独三,且在一审判决中不承担责任,故其不能
作为上诉人:
上诉人 A 的上诉请求是对一审判决中其与 B 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有异议,故 B
为被上诉人:上诉人 A 的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中其与 D 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无异
议,故应将 XX 按照原审地位列列明。
法条定位:《民诉解释》第 317 条
2、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
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
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一审判决 XXX 虽然错误,但当事人并未对其提出上诉,
故二审法院对其不予审理。
法条定位:《民诉解释》第 321 条
3、本案属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故二审法院应当依法
改判、撤销、变更;
本案属于一审程序错误,故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法条定位:《民诉法》第 177 条
4、本案一审遗漏当事人 XXX,故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撤销
原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中应当追加 XX 为共同原告/被告。
本案一审遗漏 XXX 诉讼请求,故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撤销
原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本案原告在二审中新增的 XX 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的反诉),二审法院可以组
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并作
出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条定位:《民诉解释》第 324-327 条
十三、再审
1、本案当事人应当向 XXX 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
出,但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作出生效判决的
法院申请:本案不存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情形,故应当向上一级
法院提出申请:或本案双方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法院或者原审法
院申请再审)。
法条定位:《民诉法》第 210 条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共 13 种情形,在《民诉法》第 211 条中找。
3、本案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理由:当事人只能在①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③再审判决、裁
定有明显错误时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条定位:《民诉法》第 220 条
4、本案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因为本案生效判决为一审作出,且不存在
提审,故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本案应当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因为本案生效判决为二审法院做出/本案是上
级法院提审,故应当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法条定位:《民诉法》第 218 条
5、本案应当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因为本案终审判决为基层法院作出,当事
人向中院申请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重新审理,
故本案应当由中院提审,故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法条定位:《民诉法》第 215 条
6、对于当事人新增的 XXX 请求(或者被告提出的反诉),再审法院应当不予审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的诉讼
请求不属于再审范围。
法条定位:《民诉解释》第 403 条
十四、执行
1、本案当事人可以/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
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权利义务主体明确和②给付内容
明确。本案 XX 文书符合/不符合上述条件。
法条定位:《民诉解释》第 461 条
2、当事人应当向 XXX 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由一审法
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或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被执行
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执行)。
法条定位:《民诉法》第 235 条,《民诉解释》第 460 条,《仲裁法解释》第 29

3、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权利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做执行结案
处理,义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起诉:
法条定位:《执行和解规定》第 2、3、8、9 条
4、本案被执行人作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可以对其进行参
与分配。参与分配需要满足如下条件:①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②有多
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且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③被执行人
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④债权人的债权为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化为金钱请
求权的债权;⑤参与分配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
法条定位:《民诉解释》508、509 条
5、本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对执
行行为的异议,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法条定位:《民诉法》第 236 条
6、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的问题
灵魂三问:判什么?执行什么?异议什么?
模型一:判钱一执行房一异议房
本案案外人 XX 对执行标的(房屋)主张权利,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
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本案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应当另行起诉,即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人 XX 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案外人 XX 为被告,
被执行人 XX 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法院裁定驳回的,案
外人 XX 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申请人 XX 为被告,被执行 XX 反对的列为
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
理,由案外人 XX 对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阻碍执行的权利承担证明责任。
模型二:判房一执行房一异议房
本案判决侵犯案外人 XX 权利,案外人 XX 可以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
三人撤销之诉,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撤销、改
变原判决,认为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本案执行侵犯案外人 XX 权利,案外人 XX 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
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属于
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以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
在此种情形下,案外人认为原判决错误侵犯其权利可以通过再审或者第三人撤销
之诉改变生效判决,但二者不能同时进行。理由: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该第三
人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做出中止或者驳回裁定后,第三人不服该
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案外人提出案
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驳回后,案外人该裁定不服,认为原
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申请再审,而不能提
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解释》301 条)
案外人救济的法条定位: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
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认为原生效判决错误的应当申请再审,认为与原生效裁判
无关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民诉法》第 238 条)
①原生效判决错误一一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在《民诉解释》第 420-422;)
②与原生效裁判无关—一执行异议之诉:(《民诉解释》“执行异议之诉”一节)
(2)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法》第 59 条,以及(《民诉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节)
(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民诉解释》301 条。
7、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执行)
情形一: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
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
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
情形二: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
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
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
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出异议。
法条定位:《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若干问题规定》第 14、16 条
十五、仲裁
1、本案 A、B 之间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另外一方未在仲裁
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委有权对本案进行裁决:
法条定位:《仲裁法》第 20 条,《仲裁法解释》第 13 条
2、本案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 6 个月内以XXX为由向 XX(仲裁委所在地)
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月组成合议庭审查,并
做出裁定。
法条定位:《仲裁法》第 58、59、60 条;《仲裁法解释》第 24 条。
3、本案因为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
造的法条定位:《仲裁法》第 61 条:《仲裁法解释》第 21、22 条。
,故在撤销仲裁裁决中法院可以书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法院应当中止撤销程
序。
4、仲裁裁决被撤销/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
议申请仲裁。
法条定位:《仲裁法》第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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