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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十答案第二题

2024-10-04 11:53  views:178  source:小键人14749098    

享有。恒和公司以在建工程为西山公司设立抵押权,虽然仅办理了预告登记,但由于抵押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
具备预告登记的失效事由,西山公司可据此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西山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主权利转让的,担保权作为
从权利一并转让,北海公司一并取得该优先受偿权,不因未办理变更登记而受影响。 有权。北海公司欠付华商银行的借款到
期,恒和公司欠付北海公司的借款到期,北海公司未对恒和公司主张权利导致华商银行的债权无法实现。华商银行享有代位权
。华商银行行使代 位权,可一并主张与北海公司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北海公司对会展中心有抵押权,该抵押权为从权利故债
权人基于债权人代位权而主张该从权利,即对会展中心有优先受偿权。不应当。《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的违约金调整制度
适用的是情形是事先达成违约金协议。 而本题中,该违约金协议是实际违约后才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尽
管约定的违约金350万元远高于实际损失200万元,但是云天公司与恒和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恒和公司再度违约,此时
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不应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应向丙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天公司与恒和公
司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即由丙市C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尽
管云天公司与恒和公司存在管辖协议,但是该协议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1)有权。云天公司对会展中心享有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该其优先于华商银行所主张的抵押权。因此,法院对云天公司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认定与华商银行具有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 云天公司作为承包人对会展中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其优先
受偿的范围 只包括材料款、工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不包括违约金。因此,法院认定违约金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错误,即
华商银行的撤销理由成立。不能。案外人再审与第三人撤销制度均属于纠错程序,只能择一。华商银行已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
诉,其再提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不能。云天公司作为大企业与小企业汉城公
司签订对自己有利的附条件付款协议,即背靠背协议,该协议违反了关于中小企业保护相关法律,构成违法,违反公平原则,
故应为无效。 (既然汉城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云天公司就应当支付价款。)(1)南湖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汉城公司的债权既存在南湖公司的物保又存在东湖公司的人保,构成混合担保,当事人未约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
,并且债务人云天公司未提供物保,因此债权人汉城公司主张权利没有顺序限制,可直接要求南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
)东湖公司的第1个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云天公司系东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湖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无
须作出公司决议。因此。东湖公司须承担保证责任.其抗辩不成立。(3)东湖公司的第2个抗辩理由能够成立。东湖公司与
债权人汉城公司约定,在云天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东湖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有
权拒绝直接承担担保责任。不能。南湖公司与汉城公司约定在担保责任之外额外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这一约定使担保责任
的范围大于主债务,违反了担保在范围上的从属性。故南湖公司自愿支付违约金后,不得向债务人云天公司追偿。南湖公司可
向债务人云天公司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可以按比例请求东湖公司分担。南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债务人云天公司享
有追偿权。南湖公司与东湖公司在同一合同上盖章。彼此之前可以互相追偿,但由于没有约定彼此承担责任的份额,故追偿有
顺序限制。即南湖公司向债务人云天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可以按比例请求东湖公司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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