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规定来看,带有平等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我国公民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承担义务。
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我国,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也不可能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第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反对特权。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人民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以后予以追究。宪法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平等和特权是根本对立的现象,哪里存在着特权,哪里就不可能做到平等。
我国早已取消特权阶级和特权制度,宪法和法律不允许特权存在,
但目前事实上的特权现象仍然存在,并且影响极坏,这是需要努力将它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