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宪法总纲和国家机构
例如,总纲规定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职工民主管理权,
国家机构中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自治权、被告人有辩护权,等等。
这些权利虽然没有规定在宪法第二章当中,但也属于公民的重要群体。
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最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加强和健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种类将越来越多,这是历史发展的潮流。
公民和义务的平等性
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规定来看,带有平等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我国公民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承担义务。
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我国,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也不可能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第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反对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