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
其次,这条规定表明,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必须以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这种要求是合情合理的。比如说,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保障这种自由。但宪法不允许有的公民利用言论自由来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
破坏国家的安全和权益,或者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不允许利用出版自由来出版淫秽物品来毒害人们的思想,
败坏社会风气;同样也不允许有人利用游行示威自由来破坏国家的安定团结,妨害“四化”建设。
而这种限制,或者说防止滥用权利的本身,实际是更好地保护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
很显然,假如加强都有随意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自由,那么,
任何公民也就没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了。在我国宪法中,防止滥用权利限制性条款,
并不只是第51条规定。如宪法第36条,宪法保障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了三个“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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