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Article Practice 商法重点高频考点四:出资与增减资

商法重点高频考点四:出资与增减资

2024-09-03 09:01  views:108  source:13321792375    

股东要求返还出资的处理
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要求返还出资。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认缴资本制,承认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
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表决权,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违法减资与抽逃出资的认定
形式上的减资,股东不构成抽逃出资,股东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分析如下:
(1)“减资程序违法”不能一概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违法减资的责任主体是公司,
抽逃出资的责任主体是股东,故不能仅因公司减资程序违法就一概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本质上是股东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
如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股东并未实际抽回资金(例如,未届认缴出资期限,股东认缴出资金额很高,
现降低认缴出资金额,但未实际从公司取得股款),则属于形式上的减资,
即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虽然减少,但公司的责任财产并未发生变化。
(3)上述情形下,虽然公司减资存在程序违法,应由相关管理机关对其实施一定的处罚,
但股东并未利用公司减资程序实际抽回出资、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不能因公司减资程序违法就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
2、形式上的减资,不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责任主体是股东,
其行为本质上是股东侵犯公司财产权,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违法减资的责任主体是公司,
如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股东并未实际抽回资金,则属于形式上的减资,即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虽然减少,
但公司的责任财产并未发生变化,股东并未利用公司减资程序实际抽回出资、侵犯公司财产权,亦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不能因公司减资程序不合法就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
增资、减资与股东优先权
1.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主张在此次增资时的优先认缴权。也即在有外部投资者存在时,
仍要保护现有股东的优先认缴权。但该股东无权优先认购其他股东放弃部分。
2.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Disclaimer: The above articles are added by users themselves and are only for typing and communication purposes. They do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f this website, and this website does not assume any legal responsibility. This statement is hereby made! If there is any infringement of your rights, please contact us promptly to delete it.

字符:    改为:
去打字就可以设置个性皮肤啦!(O ^ ~ ^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