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Article Practice 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77天

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77天

2024-06-29 17:34  views:129  source:真裁实料    

【担保财产概括描述:能够识别就符合“物权客体特定主义”】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
概括描述,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成立。
【半个“汽车抵押权”人: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是“半个抵押权人”,不能对抗善意“半个汽车所有权人”、不能对抗取得
占有的善意承租人、不能对抗保全债权人、不能对抗执行债权人、不能对抗破产债权人】第五十四条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
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
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
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流动质押:(1)债权人委托的人监管质物则质权设立了,监管人监管不善则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质人委托的人监管质物这属于“占有改定”质权未设立,债权人可诉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监管人监管不善债权人
可请求监管人承担责任】第五十五条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
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
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该货物,或者虽然受债权人委托但是未实际履行
监管职责,导致货物仍由出质人实际控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未设立。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
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出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
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正常经营与非正常经营:(1)正常经营: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占有=正常经营。(主营业务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2)非正常经营的情形列举:数量太多;出卖生产设备;假买卖真担保或履行债务;买卖双方有控制关系
(约等于假买卖);买方应查询登记而未查询登记。(3)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登记的保留买卖的卖方、登记的融资租赁
的出租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的买方。】第五十六条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
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前款所称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价款优先:(1)A企业的全部动产包括将来的动产已经设立了动产浮动抵押权,后A企业买入、
融资租赁入B企业的动产,在10日内抵押(或保留所有权)登记给B企业、或在10日内抵押登记给借钱给A企业购买
该设备的C企业、或者融资租赁登记给出租人B企业,则“后来居上”,动产抵押权人、保留买卖的所有权人、
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他们的抵押权、所有权、所有权优先于此前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权”。
(2)价款优先的担保物权,要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
(3)多个价款优先权按照公示先后确定顺位】
第五十七条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
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
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
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
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
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isclaimer: The above articles are added by users themselves and are only for typing and communication purposes. They do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f this website, and this website does not assume any legal responsibility. This statement is hereby made! If there is any infringement of your rights, please contact us promptly to delete it.

字符:    改为:
去打字就可以设置个性皮肤啦!(O ^ ~ ^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