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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56天

2024-05-31 16:09  views:146  source:真裁实料    

【什么是侵权责任的“权”:民事权益】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过错侵权+过错推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侵权】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
【共同侵权1:共同加害的连带】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2:教唆帮助的连带】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孩子:教唆人责任;孩子爹相应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侵权3:共同危险的连带】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聚合因果关系的连带】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
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累积因果关系的按份】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受害人的过错】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受害人的碰瓷】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体活动参与者:自甘风险】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文体活动组织者:安保义务】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助行为】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
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人身权赔偿项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命同价】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死亡索赔的原告:近亲属】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丧葬费医疗费支付者做原告要】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
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侵犯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方法:损失或收益】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
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
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权益或人格物】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价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
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公平分担:依法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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