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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2024-05-15 13:25  views:382  source:小键人14346895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志刚,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二三团园八连职工,住该
团龙腾小区14号楼1单元4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誉瀚,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席群,男
,1971年5月2日出生,满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二三团园一连职工,住该团和谐新村18号楼2单元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满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二三团园一连职工,住该团和
谐家园24号楼1单元101室,系席群儿媳妇。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霞,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志刚与上诉
人席群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203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志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寇誉瀚,上诉人席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孔令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志刚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1.依
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203民初69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并依法改判由席群承担鉴
定费3000元、律师费27 000元。2.由席群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双方协议已约定
席群在任何年度没有按照红提市场价格全部收购马志刚的葡萄,其应承担一切损失;2.马志刚因席群违约产生的律师费、鉴
定费属于双方约定的损失应由席群承担。3.一审法院依据席群收购马志刚葡萄的数量以及连队出具的葡萄等级判决,席群给
付马志刚葡萄款20 765.16元正确。席群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
23)兵0203民初6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继续履行席群与马志刚2022年8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2.撤
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203民初6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席群不承担赔偿马志刚损
失 396 969.4元;3.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203民初696号民事判决
第三项,改判马志刚已交付2386.8公斤葡萄按照实际一级、二级的市场价由席群支付。4.一、二审诉讼费由马志刚承
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官在开庭前调查取证时,调查席群取证内容,违反法律规定;2.一审法院不同意席群对新鲜葡
萄的等级进行鉴定程序违法;3.在整个庭审过程主审法官当庭对审判长的意见提出反对建议,庭审中不允许合议庭另一名审
判员发表意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4.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2022年8月4日签订的
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5.席群没有不收购马志刚的葡萄,不构成违约;6.马志刚种植葡萄的实际亩数是46亩,应依据
该地亩数计算损失;7.一审法院判决席群收购马志刚2386.8公斤的葡萄单价为8.7元每公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8
.一审法院判决马志刚承担鉴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9.马志刚要求席群承担律师费、鉴定费没有事实依据。马志刚向一审
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席群赔偿马志刚各项损失422 000元、律师代理费27 000元,合计449 000
元;2.判决由席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送达邮寄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诉讼过程中,马志刚
变更、增加诉讼请求:1.解除马志刚、席群签订的《协议书》;2.判决席群赔偿马志刚各项损失433 640.71元
;3.判决席群向马志刚支付葡萄款20 765.16元;4.判决由席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
费、送达邮寄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0日,马志刚在席群处购买红提葡萄苗,因席群错误向马
志刚提供了新郁葡萄苗,因马志刚投入很大,席群自愿承担甲方的损失。后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
定:双方确认马志刚的损失合计为322 000元;席群从2022年起,每年按照当年红提的市场价格收购甲方的全部葡
萄直至甲方更新换种其他作物;如乙方在任何年度没有按照红提市场价格收购甲方的葡萄(价格有争议时,以连队出具的当年
红提收购价格为准),乙方应承担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甲方的损失,并且要承担其他一切损失。2022年,席群未按协议约
定的市场价格收购马志刚的葡萄,至起诉前,席群又拒绝收购马志刚的二级葡萄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马
志刚全部的诉讼请求。席群辩称,其没有违约,马志刚要求解除协议、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马志
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2月20日,马志刚(甲方)从席群(乙方)处购买红提葡萄苗,
因席群错误向马志刚提供了新郁葡萄苗,2022年8月4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确认202
1年2月20日,甲方在乙方处购买红提葡萄苗,因乙方错误向甲方提供了新郁葡萄苗,现甲方投入很大,乙方自愿承担甲方
的损失,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确认甲方的损失包括:1、购买红提葡萄苗12 000棵,每棵3
.5元,苗款共计42 000元;2、种植面积70亩,第一年投入每亩1800元,第二年投入每亩2200元,共计2
80 000元,上述投入费用包括机力费、材料费、农资费、人工费、水电费、保险、化纤布,井房人工工资等费用。二、
乙方承诺:1、自2022年起,每年按照当年红提的市场价格收购甲方的全部葡萄,直至甲方更新换种其他作物;2、如乙
方在任何年度没有按照红提市场价格收购甲方的葡萄(价格有争议时,以连队出具的当年红提收购价格为准),乙方应承担本
协议第一条确认的甲方的损失,并且要承担其他一切损失。三、甲方承诺:1、不论当年新郁葡萄的市场价格是多少,都必须
按照红提的市场价格全部卖给乙方,如高价卖给他人,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任何的损失;2、如甲方决定另行
更换作物品种,不再种植新郁葡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任何的损失……马志刚购买了12 000棵葡萄苗
,其中的1400棵转卖给赵正忠,赵正忠栽种了10亩地。马志刚购买的葡萄苗栽种了60亩,2022年5月份因管理不
便将12亩地葡萄苗移栽至其他地块,现种植面积为48.36亩。2023年因收购葡萄事宜,马志刚、席群双方产生争议
。9月7日、9月15日,二二三团园八连领导到现场查看、调解纠纷:席群表示红提的收购标准8克以上是一级果,马志刚
的葡萄大都是二级果无法收购,让马志刚自行处理;马志刚表示如果是二级就按二级价格收购;马志刚葡萄地里的葡萄已经完
全成熟,有的葡萄串已开始出现风干、发软的状态,成色开始出现不良的状况,已开始出现减产损失。和硕县阳光佳缘葡萄种
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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