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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重庆市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2024-05-09 23:14  views:616  source:小键人14254068    

罗某某与李某作为发起人先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万州区设立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二人在四家公司持股
比例均为99%、1%,主要从事课外辅导相关业务。2020年7月26日、2021年5月29日,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
肖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某教育培训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委托教育辅导协议》,
约定由万州某教育培训公司向沈某某提供课外辅导服务,肖某某累计支付培训费用198000元。2021年7月,国家出
台“双减”政策,进一步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2021年9月,因课外辅导招生锐减
,加之长期经营不规范,四家公司均出现无力支付房租、员工工资等情况,并导致无法继续提供课外辅导服务。协议签订后,
万州某教育培训公司仅向沈某某提供了7。5小时课外辅导。2021年9月9日,肖某某向万州某教育培训公司提交《退款
申请表》,申请退还剩余课时的课外辅导费。2021年9月26日,万州某教育培训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共计剩余
金额为196537。50元,且此费用均未退回。2022年1月7日,沈某某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
决解除沈某某与万州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的《委托教育辅导协议》,万州某教育培训公司退还课外辅导费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
,罗某某、李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2022年1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万州某教育培训公司有关教育
培训合同纠纷案件72件,涉案总标的为2507654元,另有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北区、江北区等区人民法院受理多起同
类案件。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该系列案件涉及“双减”政策实施下合同效力的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等法律适用问题,为
新类型案件且案情疑难复杂,涉及类案裁判标准的确定,遂从系列案件中选定沈某某一案作为示范案件报请提级审理,并将其
余71件案件纳入平行案件进行规范化管理。2022年2月1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沈某某一案提级审理,并
将该案确定为示范案件公开审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某与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的教育辅导协
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沈某某已依约按时、足额支付课外辅导费,但万州区某教育
培训公司未按约提供相应的课外辅导服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同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罗某某、李某作为公司股东以个人
账户收取大量课外辅导费、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故判令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公司退还课外辅导费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罗某某、李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一审判决后,罗某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年来,随着“双减”政策有序实施,校外教育培训治理工作持续加强,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类纠
纷多发,成为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民心“小案”。在严格管理学科类培训,加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力度的背景下,对校外
培训机构数量压减、关停引发的矛盾纠纷如何处理,需要司法裁判作出标准统一的规则性回应,发挥定分止争、能动治理的功
能。本案通过提级审理,三级法院衔接运用提级管辖制度与示范判决机制,及时明确了涉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裁
判规则。本案示范判决生效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五日内成功调解该院受理的平行案件71件,为化解大量的同类案件及
诉前纠纷提供规则参考,有效防范了裁判标准不一、潜在纠纷不断的问题,产生良好的政策引导效果、法律适用效果和社会治
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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