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Article Practice 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87~101条)

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87~101条)

2024-05-05 19:48  views:195  source:hhazj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
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
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
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
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
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
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
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
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
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
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
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
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
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
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
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
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
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
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Disclaimer: The above articles are added by users themselves and are only for typing and communication purposes. They do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f this website, and this website does not assume any legal responsibility. This statement is hereby made! If there is any infringement of your rights, please contact us promptly to delete it.

字符:    改为:
去打字就可以设置个性皮肤啦!(O ^ ~ ^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