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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七节

2024-05-01 14:30  views:304  source:hhazj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
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
意思表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一)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
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二)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前两款情形下的违约责
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和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
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
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
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
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抵销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
等数额内消灭。第五十六条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
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
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
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 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
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
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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