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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全职太太”可否请求经济补偿?

2024-04-14 00:16  views:600  source:小键人14254068    

张亮(化名)和陶晶(化名)在工作中相识,恋爱不久便登记结婚。结婚后张亮告诉陶晶,自己经营的旅游公司收益还不错,
希望陶晶在二人有孩子后能全职照顾家庭,沉浸在幸福中的陶晶一口答应下来。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两人的性格差异逐渐显
现,不断有摩擦和矛盾,婚后的第二年,两人的女儿出生,为了女儿能享受到更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两人让女儿就读于每年
学费18万元的私立学校。张亮的工作一直很繁忙,经常不在家,为更好地陪伴和教育女儿,陶晶在女儿的学校附近租了房子
,和自己的父母共同照顾女儿。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家庭琐事不断发生矛盾,张亮回家的次数也越
来越少。某天,陶晶查看张亮的手机,发现一女子与张亮的露骨对话,才知道张亮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陶晶
找张亮对质,张亮拒绝沟通,也没有半点要改正的意思,反而对陶晶更加冷淡,对女儿也开始不管不顾。陶晶觉得两人之间的
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挽回的必要和意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归陶晶,张亮依法支付抚养费,此外,
陶晶主张张亮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经济补偿100万元。庭审中,陶晶认为自己婚前有正式工作,婚后为了抚养孩
子全身心投入到家庭8年之久,为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张亮因此才能放心打拼,且双方离婚后,陶晶走出家庭,重新找工作
也需要克服很多困难。张亮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抚养权归陶晶,并依法支付抚养费,但坚决不同意给付陶晶经济补偿。
张亮认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经算作对陶晶在经济上做出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
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现实中,每个家庭情况不一样,家务补偿金额很难有统一标准,夫妻双方如果没有事前约定或
协商不成,实践中一般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当地一般的生
活水平等因素。且家务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
的共同财产中支取。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其在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
助另一方工作中负担较多义务,但对于“关起门来”进行的家务劳动,很难提供证据或者证人证言来证明。实践中,对于夫妻
双方因分居或者一方长期在外地工作,由另一方单独留守家中照顾子女和老人的情况,当事人如果有初步证据并结合本人陈述
,法院一般可以认定其对家务负担较多,进而支持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陶晶提交录音
可以证明被告张亮与案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陶晶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坚持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
许。双方之女由陶晶直接抚养,张亮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因张亮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陶晶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法院综合具体情节、被告经济条件、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数额酌情确定为5万元。陶晶在抚育子女方面确负担了较多
的义务,主张要求张亮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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