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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中刑一初字第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31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09)苏刑
终字第0085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陈某的定罪和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2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2
)苏刑执字第05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
省某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11月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
11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
派检察员朱某、包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某某监狱指派警官李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
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陈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陈某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
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江苏省监
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于2010年7月入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
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
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5月、2012年3月、2014年4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
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陈某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
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
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鉴于该犯系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33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