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实务四
对案件所涉及到的科学技术名词、术语、数字、方言土语、人名、地名和不常见的事物名称以及生字等应先查清。这样才能
做到记录时心中有数。庭前也要熟悉诉讼参与人的特点,如口音、语速、表达能力。还应适当了解被告对诉状的意见以及答辩
要点。四要了解审判人员的审判风格。较为复杂的案件,庭前应与审判员交换有关案件的庭审意见,了解审判思路,掌握审判
人员的提问重点,结合案情,了解每一次发问的目的,便于抓住庭审问答的重点。另外可以与审判员商量好,在讯问、询问
复杂的主要的事实或遇到当事人口音不清时可按时审判人员重复发问或让当事人辩护人等重述,以便完整记录。五要加强文字
修养,提高概括能力。记录工作是一门科学,要做到记录中不失原意,不能以个人喜好任意取舍。在此基础上,力求语言简练
文理通顺,记录准确。书记员要有分辨案情重点和提炼概括能力。记录时尽量按原话记载,对一般情节和重复部分可以在不失
原意的前提下概括,文字要精炼。另外,书记员还要做到识字广泛,运用字、词准确规范,符合法律语言的语体特征,保持
叙述角度一致。注意语序的合理安排、标点符号的恰当使用,保证笔录繁荣真是客观。当然书写也应该做到干净整洁工整优美
总之,作为审判的基础性工作,笔录应当做到准确、完备、清楚、扼要。其中准确性是最为重要的,必须全面如实的反映出
审判的全部活动过程,只有做到记录得当,清楚,轻重适宜,法官在阅卷和作出裁决时才能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