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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

2024-01-18 13:37  views:378  source:小键人14058374    

【民法调整对象】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源】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人定义】 第五十七条 法
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能力】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财产和法人责任】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
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同责任:有权代表+表见代表】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
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
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侵权责任:职务侵权】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法人的家在哪里?】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登记公示之变更】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
请变更登记。【法人登记公示之效力】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
变化的连带】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
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人清算】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
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
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死1:法人清算后注销】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
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
止。【法人死2:法人破产后注销】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分支机构责任】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
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
法人承担。【创业者责任】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
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
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营利法人设立】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
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滥用出资人权利坑法人和滥用法人人格坑债权人】第八
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
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交易】第八十
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
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人决议】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
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非法人组织成员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
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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