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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

2021-03-08 17:56  views:1728  source:苏苏    

原告:吴东格,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鼎润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滨江道与
大沽北路交口南侧汇金中心楼-大沽北路1-2102。
法定代表人:韩永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东兴,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东格与被告天津鼎润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
代理人李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东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东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9年10月19日签订的
《服务合同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盟服务费119000元及利息(以119000元为
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支付逾期贷款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9日,
原、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书》,约定被告许可原告加盟“喜福湾”餐饮品牌开办水饺店,
原告支付加盟费119000元。但是涉案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涉案合同约定的
核心资料、培训以及其他任何的经营指导及服务,致使原告未能开设加盟店。被告的上述
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实现涉案合同目的,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天津鼎润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合同为服务合同,并非特许经营合同,
且合同已经到期终止,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
的证据为:1、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的主体情况;2、《服务合同书》及附件,
证明原、被告为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3、银行交易流水截图、POS签购单及收据,证明原告
已经向被告支付了涉案合同费用119000元;4、视频光盘,证明原告曾于2020年10月13日通过
邮递EMS方式向被告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的要求,但是被告未能收到该邮件。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持有异议,认为原、被告为
服务合同关系;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确实收到了原告支付的涉案合同费用119000元;
对证据4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持有异议。
被告提交的证据为:1、(2019)厦鹭证内字第63162号《公证书》及《商标注册证》,证明被告
拥有的“喜福湾”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为43类和35类;2、签领单,证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核心
运营的全套技术资料;3、美团外卖平台截图,证明“喜福湾”水饺在相关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喜福湾”
品牌为成熟的品牌;4、被告客服人员与原告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涉案合同签订后,被告的客户
专员一直与原告保持联系;5、“喜福湾”品牌手册,证明“喜福湾”为成熟的品牌。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该签领单
上非原告本人签字;对证据3、4,原告以被告不能提交该证据的原始电子数据为由,对其真实性
持有异议;对证据5,原告以该证据为复制件为由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并表示被告从未提供给原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原、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及同类案件
中查明的事实确定,被告于2016年8月1日成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6日,被告
由一人股东柴宝海变更更为韩永兴。被告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食品销售等。
第31092351号商标“喜福湾及拼音”,注册人为孝昌云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服务类别为第43类,
具体包括餐厅等。2019年8月26日,被告获得该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权期限自2019年8月
26日至商标转让申请核准之日止。2019年6月18日,被告公司申请注册“喜福湾”商标。2020年4月7日,
被告公司获得第40534354号“喜福湾”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为第35类,具体包括广告、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有效期为2020年4月7日至2030年4月6日。2019年8月28日,被告公司唯一
一家直营店天津市和平区喜福湾餐饮店成立,经营者为刘雁飞。在同类案件中,被告自述该直营店于
2020年9月停止营业。
另查明,2019年10月19日,原告吴东格(委托方,甲方)与被告(受托方,乙方)签订《服务合同书》
约定:一、服务项目:1.项目名称:“喜福湾”。2.服务方式:甲方自愿选择乙方为甲方餐饮项目提供区域
运营指导,即乙方为甲方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区划范围内设立的所有自营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
服务。同时,甲方可以在上述区域范围内,向乙方推荐其他餐饮投资者并促成乙方与餐饮投资者进行合作,
乙方也可利用相应资源协助甲方进行招募意向投资者,并与意向投资者签订《服务合同》最终由乙方为
餐饮投资者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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