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Article Practice (2020)沪0110刑初1432号-1

(2020)沪0110刑初1432号-1

2021-03-02 20:12  views:786  source:苏苏    

(2020)沪0110刑初14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赵博、唐卉苹,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辩护人廖佩娟,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0〕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苏某某犯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
及其辩护人唐卉苹、赵博,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廖佩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苏某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全星
有限合伙公司(下称全星公司)“CONVERSE”等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出售给被告人胡某,约定
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胡某已支付7万元。
被告人胡某通过伪造销售授权委托书的手段,于2020年6月13日起在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XXX号国华
国际广场1楼、2020年6月25日起在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合生汇B2层设摊,将从被告人苏某某
处购得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对外出售,分别通过郭玲玲、杨学琴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
销售钱款,销售金额共计25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于2020年6月26日在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合生汇B2层被抓获;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
7月13日在福建省莆田市学园中街XXX弄XXX号楼下被抓获。民警在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合生汇
B2层查扣标有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共计834双;在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XXX号国华国际广场1楼
查扣标有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共计162双。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标有全星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
产品均系假冒,货值金额分别为24万余元、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苏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胡某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且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苏某某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于待销售部分,被告人胡某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
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社会危害性大,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二名被告人
退赃退赔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某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某、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且均在辩护人或
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发表如下辩护
意见:一、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二、被告人胡某家属帮助其对消费者进行退款;三、被告人
胡某庭前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
五、被告人胡某无前科,系初犯;六、审理中,被告人家属与商标权利人沟通过全额退赔问题,但权利人不愿意。
综上,希望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苏某某认罪
态度良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进行退赔;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苏某某已销售金额的17余万元中
498双鞋的问题不影响定罪,只是被告人苏某某说明客观上存在退回的情况,其并非对起诉书指控的金额等有异议;
三、被告人苏某某庭前向法院交纳了罚金;四、被告人苏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家中孩子刚出生需要抚养。综上,
希望对被告人苏某某在量刑上作出适当的考虑,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苏某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CONVERSE”品牌鞋类商品出售
给被告人胡某。
经审计,被告人苏某某向被告人胡某销售“CONVERSE”品牌鞋类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嗣后,被告人胡某
通过伪造销售授权委托书的方式,于2020年6月13日起在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XXX号国华国际广场1楼、
2020年6月25日起在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合生汇B2层设摊,将从被告人苏某某处购得的上述假冒
“CONVERSE”品牌鞋类商品
对外出售,并分别通过同案关系人郭玲玲、杨学琴(均另处)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销售钱款。经审计,同案关系人
郭玲玲、杨学琴(均另处)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收取上述假冒“CONVERSE”品牌鞋类商品的货款25万余元。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胡某于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合生汇B2层被民警抓获;2020年7月13日,
被告人苏某某于福建省莆田市学园中街XXX弄XXX号楼下被民警抓获。民警分别于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
合生汇B2层、闸殷路XXX号
国华国际广场1楼查获涉案“CONVERSE”品牌鞋类商品834双、162双。



Disclaimer: The above articles are added by users themselves and are only for typing and communication purposes. They do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f this website, and this website does not assume any legal responsibility. This statement is hereby made! If there is any infringement of your rights, please contact us promptly to delete it.

字符:    改为:
去打字就可以设置个性皮肤啦!(O ^ ~ ^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