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Article Practice (2018)粤1972民初6145号-4

(2018)粤1972民初6145号-4

2021-02-24 20:28  views:732  source:苏苏    

关于焦点四,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
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
证明的一种活动。根据《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承办律师
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对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
审查。本案中,被告迎君律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在见证原告王景与
被告黄银欢、王锦伟、王建新关于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未严格审查
转让协议的效力,在转让行为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仍约定经律师见证后生效的
条款,并以此而出具了相应的律师见证书,显然与律师见证所要求的专业法律
知识及相关事项的审查要求不符,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原告王景作为一个缺乏法律知识的普通人,其作出受让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决策
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对被告迎君律所见证意见的合理信赖,故被告迎君律所的
过失与原告王景所受到侵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迎君律所以其在
见证前已对原、被告各方进行谈话,明确只对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真实性进行
见证而主张免责违反《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上述规定,应属无效,
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如焦点一、二所述,被告黄银欢、王锦伟、王建新负有返还转让款及相关孳息
的义务;而被告迎君律所则因自己在见证行为中存在过错,致使原告对受让涉案
土地使用权产生错误信赖,造成侵权,存在侵权赔偿责任。又因迎君律所作出
的见证书仅为原告王景产生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的间接原因,原告王景自身
没有对农村宅基地转让问题充分注意也是原因之一。故原告王景的损失应先由
被告黄银欢、王锦伟、王建新承担,迎君律所为间接责任人,仅应在被告黄银欢、
王锦伟、王建新不能支付本案判决确定的款项的情况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原告
王景诉请被告迎君律所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黄银欢、王锦伟、王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景退还土地
转让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5月11日起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黄银欢、王锦伟、王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景支付占用
土地转让费期间的利息(以1,2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6月13日起付至2018年4月12日止);
三、被告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对被告黄银欢、王锦伟、王建新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762.5元,由原告王景承担2,112.5元,四被告共同承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Disclaimer: The above articles are added by users themselves and are only for typing and communication purposes. They do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f this website, and this website does not assume any legal responsibility. This statement is hereby made! If there is any infringement of your rights, please contact us promptly to delete it.

字符:    改为:
去打字就可以设置个性皮肤啦!(O ^ ~ ^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