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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例一和二

2023-11-19 08:39  views:710  source:小键人13301159    

案例1:
(2019)最高法行赔申51号——李学农诉被申请人邹平县政府、邹平县孙镇党里村村委会违法占地行政赔偿案
(未批先征怎么判?)
针对行政机关未经批准即征收涉案土地的行为,若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人民法院可以在
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行政机关补办征收土地手续,一并对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相关单位应尽快书面告知未领取相关款项的被征收人相应的依据和具体款项;被征收人
仍然拒绝领取的,应依法办理提存手续。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尽快履行征地报批义务,并在取得相应的征地批复后,妥善
处理好后续事宜。
案例2:
(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刘以贵诉阜宁县政府、阜宁县国土局、阜宁县住建局城建行政强制案(谁拆的?)
一、关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拆除的法定职权与适格被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应认定为
民事主体等实施的拆除。因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进行补偿,
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职权问题,应当结合现行有效的土地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加以判定。
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未对补偿安置主体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归属于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实施强制拆除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行使的法定职权,也是其
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其应尽的责任;在法律没有相应授权性规范的前提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将法律已经明确
规定的行政强制职权再行赋予其他主体行使。
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
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二、关于用地单位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性质
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的行为,均为有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非用地单位等的民事行为;被征收人
所得到的补偿,也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的补偿,而非用地单位私法上的补偿;相关集体土
地权属证书的收回和注销以及其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等,也均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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