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 25分钟
一、一方全额出资
1、登记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2、登记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登记结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未登记结婚,房屋登记行为可视为出资方对对方的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婚前个人出资买房、婚后加另一半名字的情形,
加名并不意味着产权就可以对半分,真正影响房产份额分割的因素,双方应在诉讼中积极举证。特别是婚后加名的一方,
对房屋财产所做的贡献(例如婚后共同装修房屋或偿还房屋贷款的数额)、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等才是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
3、登记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多数情况下,该情形是以结婚为目的,若双方办理了结婚,
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出资一方全额出资的情况,酌情对出资方多分;若双方未登记结婚,
房屋登记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双方登记结婚,既然未登记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登记方应返还房产或购房款
就返还份额问题,部分法院会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对房屋贡献情况、子女生育情况、未结婚原因等,酌情确定返还份额。
二、双方全额出资
1、登记结婚前,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登记结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未登记结婚,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
通常是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予以分割,若未区分份额,通常是参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登记结婚前,房屋由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实践中结合具体情况,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构成借贷关系;
二是认为构成赠与关系;三是认为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结合不同的案件情况予以区分。
三、父母出资
1、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
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
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
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4、登记结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无论所有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登记结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无论所有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
父母婚前出资的部分都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对于该情形,由于既包含婚前“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部分,又包含婚后“夫妻共有”部分,
因而法院在酌情确定夫妻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额时,理应考虑婚前父母出资的比例。
婚后买房,也可从房屋出资来源角度分为:一方全额出资、夫妻双方出资、父母出资等情形。
1、一方全额出资
结婚登记后,一方以婚前资产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时,房屋属于该出资方个人财产。
2、夫妻双方出资
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出资,无论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出资
登记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或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
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
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男子婚前全款买房离婚妻子获赔25%”案件为例,该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婚前男方母亲为自己儿子全资购买,
但男方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加名的行为,应视为对女方的赠与,案涉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因素
确定女方获得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