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21年1月3日因涉嫌
盗窃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厦门公安局海沧经济技术开发区
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
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
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
月26日中午,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在厦门市开发区小区服务中心工作的便利,在发现客服办公室内的保险柜未关紧时,即趁
无人注意,将监控电源关闭,盗窃保险柜内现金3万元人民币,后将赃款挥霍一空。案发后,孟某某的亲属代其向华润东方物
业赔偿3万元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
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