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10分钟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的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
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下列情况: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需确定法定代理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权、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追索赡养费等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裁定终结整个诉讼程序。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
1、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其年满18周岁开始计算。
4、分期履行的债务,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