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Article Practice 书记员打字练习(二十七)

书记员打字练习(二十七)

2023-05-25 17:03  views:423  source:于凉初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2,汉族,中专文化,
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住南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27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聂某某6次以每升4元的价格低价收购郭某某(已判刑)、
刘某某(已判刑)盗窃所得的0号柴油共计1200升自用。
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郭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的0号柴油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每升5。6元,
聂某某收购0号柴油价值672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聂某某以每升4元的价格收购郭某某、刘某某盗窃所得的200升柴油自用。
2、2019年1月6日,被告人聂某某以每升4元的价格收购郭某某、刘某某盗窃所得的250升柴油自用。
3、2019年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聂某某以每升4元的价格收购郭某某、刘某某盗窃所得的150升柴油自用。
4、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聂某某以每升4元的价格收购郭某某、刘某某盗窃所得的200升柴油自用。
5、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聂某某以每升4元的价格收购郭某某、刘某某盗窃所得的250升柴油自用。
6、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聂某某以每升4元的价格收购郭某某、刘某某盗窃所得的150升柴油自用。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聂某某主动到南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聂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Disclaimer: The above articles are added by users themselves and are only for typing and communication purposes. They do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f this website, and this website does not assume any legal responsibility. This statement is hereby made! If there is any infringement of your rights, please contact us promptly to delete it.

字符:    改为:
去打字就可以设置个性皮肤啦!(O ^ ~ ^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