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打字练习(二十二)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号,住红安县镇号。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麻果”和“冰毒”后。
在红安县城内以毒品“麻果”每颗50元,“冰毒”100元一小袋的价格,
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雷某某、韩某某、某某某、王某某、秦某甲、赵某某、秦某乙等人吸食,从中非法牟利。
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7月30日,
被告人潘某某以“麻果”每颗50元,“冰毒”100元一小袋的价格,
先后14次卖给红安县吸毒人员雷某某吸食。
2、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5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以“麻果”每颗50元,“冰毒”100元一小袋的价格,
先后7次卖给红安县吸毒人员韩某某吸食。
3、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以“麻果”每颗50元,“冰毒”100元一小袋的价格,
先后2次卖给红安县吸毒人员某某某吸食。
4、2019年9月19日至24日,被告人潘某某以“麻果”每颗50元,“冰毒”100元一小袋的价格,
先后9次卖给红安县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
5、2019年5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2次卖给红安县吸毒人员秦某甲吸食。
6、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以“麻果”每颗50元,“冰毒”100元一小袋的价格,
先后8次卖给红安县吸毒人员吴某某吸食。
7、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潘某某卖给红安县贩毒人员秦某乙(另案处理)80颗“麻果”。
秦某乙将该80颗“麻果”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他人吸食。
8、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卖给红安县吸毒人员赵某某200元“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
2、证人雷某某、韩某某、某某某、余某某、王某某、秦某甲、赵某某、秦某乙、耿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愿认罪情节,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